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和熊某通过QQ、微信和网站传播了一款名为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GPU“挖矿”程序。他们以支付佣金和分配收益的方式,指使和鼓动被告人姚某等8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该“挖矿”程序,通过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来获取数字货币。该“挖矿”程序与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钱包地址绑定,由该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后将收益分配给被告人周某,然后由周某再将收益分配给熊某和下线的姚某等人。周某和熊某利用GPU“挖矿”程序,非法控制了3200台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各自获得了5.8万元以上的收益。
从2017年6月开始,周某和熊某指使和鼓动已被判刑的褚某等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通过控制他人的计算机GPU进行“挖矿”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获取利润。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商议后,由刘某负责修改GPU“挖矿”程序,周某和熊某负责推广。他们采取同样的方式,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通过控制他人的计算机GPU进行“挖矿”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分成收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周某、熊某、刘某等11人违反了国家规定,联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了非法控制,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记者余建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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