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邓某和吴某自愿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邓某出资给吴某投资“挖矿机”,即通过挖取虚拟货币,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交易并获得法定货币但后来吴某只向邓某交付了50个以太坊币,并将其变卖换成真实货币,总收益只有5.5万元。因此,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返还投资款及其他费用,总计23万元余。
法院认为,邓某和吴某之间的合作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触犯刑法。因此,该合作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
邓某对一审裁定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裁定的决定,驳回了邓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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