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告》有四方面要点,值得高度重视。
首先,《公告》再次明确监管层对于虚拟货币本质的认识。监管部门准确认定虚拟货币为虚拟商品,与法定货币进行明确划分,明确表示其与目前央行试点的数字人民币完全不同。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虚拟商品,不承认其保值增值的权利,这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一定支持。
其次,《公告》指出围绕虚拟货币的兑换和交易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以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属于违法,相关法律适用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虚拟货币个人之间直接的转移和交换行为只要不涉及与法币兑换,并不视为违法行为。
第三,《公告》警告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公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通道、登记结算、跨境汇兑、存储托管等帮助。这些机构更不能以虚拟货币为底层资产设计和发行相关金融产品或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它们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帮助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
最后,《公告》提示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除了强调虚拟货币相关投机交易的多重风险,还提醒投资人和消费者,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目前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要自行承担。因此,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多个行业主管协会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警示。下一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违法违规问题,仍需要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加强执法处罚力度。应严查纯粹投机炒作形成的虚假货币,如“空气币”、“山寨币”和“传销币”,如有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洗钱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惩。
当然,也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行业自律,致力于营造健康的财富观念和“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规范相关领域的媒体和广告行为。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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