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5月18日联合发布公告。他们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他们不会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他们还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以免个人资金受损。
自2020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有所抬头。中国居民盲目跟风,通过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参与交易炒作,往往会遭受较大损失。监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对虚拟货币领域进行监管和整治。在2017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下,人民银行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教导各地取缔了173家平台。此后,监管部门继续保持对该领域的高压监管,清退了38家境内新增平台。监管部门已明确表示,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都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然而,仍有许多个人或“交易所”铤而走险,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目前,我国明令禁止交易平台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以及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现行的监管规定同样适用于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
对于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来说,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及相关业务,并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除了提供渠道,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户识别以及信息展示等行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协助非法集资的人将受到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的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境内已经没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在境外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投资者遭受损失将只能自负。特别是参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和企业,他们的交易合同属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需要自行承担风险。来源:新华社;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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