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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刘万安利用技术漏洞侵入某交易平台用户账户,非法转移比特币价值超千万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是否受法律保护?其权属如何认定?司法机关在审理中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比特币“特定虚拟商品”的定性,比特币应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认定刘万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比特币损失。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首次通过司法判例确立了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明确了盗窃比特币可构成传统财产犯罪,这一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也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需求,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规范数字资产交易秩序,案件警示公众需加强虚拟财产安全防护,司法机关亦需在技术迭代中持续完善数字资产取证与价值评估机制,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建设积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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