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淘宝店铺继承案中,原告是已故店主的亲友,希望能继承店主生前创办的虚拟店铺。然而,淘宝网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法律文书裁定并得到淘宝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店铺继承。
随着人们日常生活逐渐向虚拟空间扩展,社交账号、网络财产、网游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成为了一个争议不断、受到关注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的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特定的法律规定。而继承编第1122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这表明,民法典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可以被视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并进行继承的信号。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不仅具有一般财产的价值属性,还具有精神价值。继承虚拟财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益。
在继承法第3条中,遗产范围被列举为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林木、文物、著作权等。然而,民法典则采用了概括的方式来界定遗产继承的范围。戴哲宇检察官助理表示,概括性规定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和社会生活需求。
虚拟财产依附于虚拟世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可以由人力支配。它具有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和用户可增值性的特点。虚拟财产主要分为账号密码型、信息资料型、信誉型、虚拟货币型和游戏装备型等不同类型。
然而,虚拟财产继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目前,法官只能采用实用主义态度,通过裁判说理的方式来讨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不能形成广泛适用的裁判规则。民法典继承编的出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并采用了概括式的界定。这将有助于统一裁判思维,提高虚拟财产继承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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