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是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区内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一般来说,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实体货币无关的虚拟货币,只能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比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第二类是单向兑换型虚拟货币,通常只能在虚拟环境中使用,但有时也可以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比如超市和网站的积分;第三类是双向兑换型虚拟货币,可以买入和卖出,包括由专门机构发行的加密货币,比如比特币和莱特币。
二、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态度
我国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8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及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根据这些文件,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态度如下:
1.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尽管虚拟货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经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货币的属性和效力,不能在市场上因此不是真正的货币。禁止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的身份进行交易活动。
2. 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我国的监管政策承认虚拟货币在财产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3. 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特定行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此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提供信息中介等方面都有限制。
三、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有关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较多。例如,在一个二审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了一份关于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判决书,一名购买虚拟货币的个人向卖方支付了人民币40万元,并收到了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后来,虚拟货币的价值下跌,买方要求退还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经过再审,法院认为个人合法持有、流转虚拟货币是允许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由个人承担,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得到确认。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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