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而对于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为,将受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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