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审中确认,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因外面欠债无力偿还,便与被告人王某、袁某共同抢劫了他们朋友的妻子骆某的比特币账户。
2020年10月31日晚,这三人开车来到位于肖坝的某小区对面的停车场。梁某安排王某打电话冒充生鲜送货员,把骆某骗到停车场。王某在袁某的帮助下,强行将骆某拖上梁某驾驶的越野车,然后沿滟澜洲、沙湾的方向开车,把她带到一片空地上。
王某和袁某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逼迫骆某登录她的手机App账户,然后梁某拿过骆某的手机下车操作,在自己的账户中转移了29个比特币和1258个以太币。
次日,梁某和袁某到南充市准备出售比特币,但未成功。在返回的途中,梁某和袁某商议后决定报警自首。直到案发时,梁某都没有向其他两人透露他们抢到了以太币的犯罪事实。
梁某和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梁某向被害人退还了28.997个比特币和1258.03个以太币。2020年11月2日下午,警方抓获了王某,他到案后也承认了罪行。
经过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264.48万元人民币,以太币价值334.31万元人民币。
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等因素,以及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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