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若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除非存在可以推翻的相反证据。这是首次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效力。
此外,规则的十七至十九条规定了如何审查保存在区块链技术平台上的证据。其中,第十六条提到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也暗示了国家即将制定和发布区块链存证服务相关的标准或规定。
从郭律师的角度来看,《规则》的生效无疑进一步规范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使用,促进了区块链存证行业的有序发展。同时,这也有效解决了获取证据和认证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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