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近期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宣传,虚拟货币炒作有所上升的迹象。为了防止虚拟货币炒作卷土重来,根据国家互金整治办的相关部署,将对辖内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进行排查。
排查的主要对象包括:一是在国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的机构;二是以“区块链应用场景落地”等为借口,发行虚拟货币募集资金,如“xx币”、“xx链”,或者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募集资金;三是为在国外注册的ICO项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提供宣传、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
一位区块链技术研究者告诉记者:“从通知内容看,主要查处的可能是在国内从事场外交易市场(OTC)或国外交易所,但服务于国内用户的机构。”
通知还要求在11月22日之前完成排查工作。一旦发现从事上述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互联网企业,要立即报送市金融稳定联席办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退出。
在上海发布通知之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发声。11月13日,央行发布公告指出,人民银行并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同时提醒市民注意,如目前网上传言的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某些机构冒用央行名义在交易平台上推出的“DC/EP”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等行为。
11月8日,广东东莞金融工作局发布风险提示,警示人们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此次风险提示与2018年8月由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类似,都提到要警惕以“金融创新”“区块链”为幌子,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风险提示还指出,以违规发售、流通代币的方式,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实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市场上所谓的“数字货币”都不是法定数字货币,任何声称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进行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也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此外,今年3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发布了风险提示,提醒人们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等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警惕以“共享经济”、“通证经济”、“众筹”、“共识经济”等旗号进行虚拟货币炒作。
资料来源:第一财经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zxurui.com/zx/21703.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