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80台手机“挖矿”,收入暴跌后投资款欲讨无门
汪先生花费20余万元购入80台手机“挖矿”,起初曾经月入万元,但很快就入不敷出。他打算按照当初的购机合同让上家退还购机款,几经辗转,官司在通州法院胜诉,可败诉一方的账上却空空如也。
通州法院8月18日通报说,原告汪先生向法院起诉,说他在2019年从胡某处购买某品牌的手机。这种手机是一种“矿机”,安装之后,可自动在各大平台上刷新闻、视频、图片等,各大网站或平台即可奖励返现,平均每台手机每天返现20多元,若不想再刷了,可以随时退还手机,届时将按照购机原价退还所有购机款。
汪先生看胡某出示的合同范本约定非常详细,虽然自己前期会投入一笔成本,但来钱容易、进退自由、还能返还成本,诱惑力极强。于是,汪先生从胡某处购买了80台手机,共花费24万元。购入手机后的前几个月,汪某每月能刷出1万多元奖励金、提现6000元左右。后来,汪先生刷出的奖金慢慢变少,且变得不能提现,于是与胡某协商退手机、退款事宜。双方最终商定,汪先生三日内退还某牌矿机、胡某退还购机款22万余元。但到了约定的交易日,胡某拒接电话、拒回信息、拒绝露面,自称他只是负责对接事项的单位员工,具体事宜汪先生需要与签订合同的单位协商。
汪先生仔细回看自己手中的合同,才发现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的确是一个电商公司,而不是胡某!汪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其所在的公司退还手机款并承担款利息损失。
被告胡某辩称,他与汪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胡某也不是公司股东,之前收款只是职务行为,不同意汪先生的诉求。被告电商公司认可胡某的说法,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退款,但其公司名下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见调解无望,法院迅速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电商公司给付原告汪先生22.7万余元。
汪先生虽然赢了官司,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真正拿回这笔钱。
法院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也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全面、细致阅读合同条款,更要看清合同上记载的相对方与预设的签约对象是否一致,以防范欺诈,减少后续交易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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