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2021〕1283号),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际用电量采取差别电价政策。
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执行电量为其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此前,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表示,根据国家规定,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原标题:四川省发改委: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关停之前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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