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明确了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强调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禁止互联网企业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禁止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重申要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并对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予以打击。
根据通知,我国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多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属地落实,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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