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备法偿性,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归类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包括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这些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都被严格禁止,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这些境外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着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如果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无效,并且由此引发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为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首先,要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其次,要加强监测预警,提高识别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能力。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还要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还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出了具体限制。它们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此外,虚拟货币也不得被纳入抵质押品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如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的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将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应用。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加强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的重要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禁止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字样。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加强涉虚拟货币广告的监管,并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最后,通知还指出将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将继续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打击跨境赌博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中的犯罪活动。同时,也将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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