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和管理称为“矿机”的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提供比特币“挖矿”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还需支付管理费用给中研智创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一亿元人民币给中研智创公司,后者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这些“矿机”被运营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和沙湾乡的“矿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但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交易实质为通过专用的“矿机”进行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较大,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也不利于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出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明显,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根据利益保护原则,这样的协议应该被视为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对涉及比特币“挖矿”的项目进行排查,并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建议对涉案的“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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