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纠纷是由两家公司之间的挖矿代管协议引发的。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进行矿机采购、管理,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给中研智创公司,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只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并未再支付其他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此案告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挖矿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属于淘汰产业。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今年9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该通知要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在我国,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否则将触犯法律。虚拟货币交易所关闭和外迁,表明我国对虚拟货币市场的整治向着正面方向推进。与全球各国打击和监管虚拟货币市场的行动一致,这也体现了我国对虚拟货币市场的前瞻性认知。
来源:商业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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