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经章大妈推荐,徐大妈向章大妈及其子转账19.3万元,而后者用这笔钱为徐大妈代购了2台“矿机”。转账当天,章大妈给徐大妈写了张“借条”。不过章大妈说,这实际上是“收条”,当时是应徐大妈要求才写成了“借条”。徐大妈承认虚拟币的账号、密码均由她本人掌握并自行操作账户,并进行了“挖矿”“提币”的实际操作。后来由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关闭。尽管虚拟币仍在平台中,但已无法提出。财富列车没坐上,还折了本金,徐大妈手持“借条”认为自己是借款给章大妈,要求还钱。而章大妈则表示,这笔钱是徐大妈的投资,应当自负盈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既要求双方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又要求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结合上述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徐大妈转账给章大妈及其子的钱款系为了让被告代购矿机,且被告确实用于为原告购买矿机,并由原告自行操作账户,被告并未取得对钱款的实际支配权。可见,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今年5月,虚拟货币已被我国三大监管机构联手封杀,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应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来源:杭州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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