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委托人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转账和付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受托人共计189180元人民币。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和注册网上投资账户等事宜。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购买了美金代币,并注册了易物点和欧联EUNEX的账户。委托人可以通过登录账户来查看和管理账户中的虚拟数字货币,并且可以自行操作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
然而,2020年初易物点平台账户关闭,2021年初欧联EUNEX平台账户也关闭了。委托人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受托人返还通过不当得利获取的财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已经完成了委托办理事宜。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委托人需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二审期间,由于两个平台账户无法打开,案涉款项也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然而在受托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和注册网上投资账户的过程中,委托人已经知情并提供了所需的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和本人拍照验证信息,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因此,委托人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与受托人已完成委托办理事宜的客观事实不符。最终,法院判决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其投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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