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政策更加细节,但对市场影响较小,后续重要部委与重要省份若出台相关政策,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5月25日晚,内蒙古打出了第一枪:据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提出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我们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如何解读:第一,内蒙古第一个发文,与此前一贯打击挖矿的态度相关。与2月份内蒙古发改委发出的内容相比,明显更加细致。内蒙古由于碳中和与能源反腐压力较大,因此在打击挖矿方面最为激进。当时内容只有:“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次的要求基本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挖矿的限制达到了极致。其中甚至涉及到了网吧挖矿、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此前未曾出现过的内容。但对个人挖矿确实无法可依,因此没有涉及。
第二:内蒙古出台政策,有可能意味着北京让各地方、各部委按照情况出台各自政策与各自落地,而不是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令,这也许不是坏事。以及内容中对法律条文的大量引用,凸显需要依法办事。但后续央行、公安部、四川、新疆的政策更受关注。
央行层面,预计不会偏离此前三协会的内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而四川丰水期将近,弃水弃电严重,从解决财政困难、消纳弃电与带动就业的角度,地方政府应不愿意立即清退。
另外两个的不确定性则比较大。尤其是会否对OTC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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