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收益。丰复久信公司需要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这些“矿机”则在四川省凉山州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但之后就没有再支付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将此事告上法庭。他们要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无法使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活动消耗能源且产生大量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存在虚假资产风险、星际云矿机经营失败风险以及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考虑到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挖矿”协议,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造成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挖矿”项目,并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要对涉案的“矿场”和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排查和整治。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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