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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据金融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任素贤表示,虽然中国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官方不禁止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以及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任素贤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获得数字货币的方式也是通过现实货币作为媒介相互转移,其财产价值得到体现。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存储在公钥上,所有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私钥随时支付和转移,因此他们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窃取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计算机数据,而是为了数字货币的财产利益。识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仅难以完全评估行为人的行为,而且没有揭示行为的本质特征。总之,数字货币目前在中国不被认定为货币,商品和资金的表达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它们不是违禁品,财产属性也不能全部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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