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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金财经报道,中国法院网络发布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7)生效后,所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情节严重,不应以盗窃罪处罚,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虚拟财产)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当处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盗窃获取虚拟货币电子数据,主要针对虚拟货币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因此应当认定盗窃。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货币构成犯罪,同时违反盗窃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想象竞争,可以选择重罪处罚。上述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尚未达成共识。在明确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情况确定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如果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之前,现阶段交易的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性,构成盗窃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根据想象中的竞争对手选择重罪。如果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以后,此时的虚拟货币不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也不应受到侵犯财产罪的监管。行为人通过入侵和修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获得比特币销售利润,未对计算机系统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视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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