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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区块链概念
区块链是诞生于中本聪建立的比特币中的一种新型的计算机技术,其中具体包括数据的储存,点对点的传输、共识机制以及加密算法等技术。
从狭义上来讲,区块链是将每个数据区块,按照时间或者其他逻辑顺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且拥有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通俗的解释:区块链是一个长链式的、不可篡改和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从广义上来看区块链技术是通过分布式的节点来产生和更新数据、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储存和验证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法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安全访问、通过自动且智能的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新型的分布式基础应用程序。
区块链的特征: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信息不可篡改、匿名性。目前区块链的应用前景:智能合约、电子商务、文件存储、身份验证、证券交易等诸多领域。
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原则
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以已知的地质勘查信息为基础,在明确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以及开发利用前景等具体情况后,科学、合理划分规划区块。
1)高风险矿产和煤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必须在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或详查以上的地段进行,除此之外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划分不做此要求。
2)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3)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一个区域内,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应符合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数量不大于区域内所占储量数量与最低开采规模之比。
4)综合考虑地质因素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采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的高度统一,达到多赢。
5)矿床的相对独立性原则。矿床不应分割,开采规划区块划分不能随意切割一个完整矿床。在此基础上尊重历史与现状。
三、勘查规划区块划分方法
勘查规划区块划分以经纬度为基本划分单元。
由于矿产勘查活动是一个分阶段、逐步深入的过程,一般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煤矿勘查则分为普查、详查和精查。随着勘查工作的深入,对矿产赋存状况逐步明了。不同的地质勘查阶段,对矿产赋存状况、类型、规模等了解程度有显著差异;在预查和普查阶段,对矿产的赋存状态、类型了解很少,很难对矿化前景、类型、规模等作出明确判断,预计探矿范围内的矿产经济价值不明;而在详查和勘探阶段,对矿床类型、矿化规模、经济前景已经有比较明确的了解,可以对开采设计有大致的规划和设计。因此,建议在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优先考虑勘查工作程度的影响,其次考虑矿床的空间分布、矿床类型、开采因素等。
7.2.1矿产预查或普查阶段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分
矿产预查、普查阶段,工作区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经济开发前景不明,不确定性很强。探矿工作区一般依据一定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或基于一定地质推断进行选区,因此在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最好包括其所依据的异常全部范围,单个异常不宜分开划分勘查规划区块。
7.2.1.1根据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异常划分勘查规划区块
(1)单个1∶10万或更小比例尺异常
单个1∶10万或更小比例尺地球物理异常(重、磁、电、放射性异常)、化探异常(水系沉积物异常为主,另有金属量异常及其他次生异常)、重砂异常、遥感异常,一般不宜分割为多个勘查规划区块。单个异常面积很大时(大于60平方千米),异常内部存在多个具一定规模的异常高值区或异常浓集中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少量分割,但单个异常高值区或异常浓集中心不能再次分割。
(2)单个1∶5万或更大比例尺异常
单个1∶5万或更大比例尺地球物理(重、磁、电、放射性、地震异常)、次生或原生地球化学异常(水系沉积物、土壤、金属量、岩石地球化学、油气地球化学、生物地球化学异常)、重砂异常、遥感异常,原则上不得分割,多个相邻的1∶5万或更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宜合并成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尤其是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特征和元素组合相近时不能分开划分勘查规划区块。
7.2.1.2以地质推断为依据划分勘查规划区块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资料不明,主要依据地质推断划分勘查规划区块的矿种不必要依据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确定选区(如水泥灰岩、宝玉石、盐类矿产和多数非金属矿产)。
(1)规划区块范围
规划区块范围应尽量包括地质推断的含矿地质体全部范围,如含矿构造带、含矿建造分布区、含矿接触带、含矿岩体、岩脉、蚀变岩体或蚀变带、含矿层、含矿岩系、控矿断裂带、褶皱构造、火山机构、遥感蚀变异常区带、油气圈闭构造、生油盆地、聚煤盆地等。
(2)性质相近的邻近规划区块
对性质相近的邻近规划区块,鼓励合并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7.2.1.3依据一定的矿化线索划分勘查规划区块
依据一定的矿化线索(如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含矿转石、矿化蚀变现象)、而其他资料缺乏,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应尽量包括全部的矿化线索分布区域,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可能的矿床类型和含矿地质体范围作出推测,确定勘查规划区块范围。
7.2.2详查和勘探阶段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分
详查和勘探阶段一般是在矿产普查基础上进行的,详查和勘探阶段的勘查规划区块范围一般小于预查和普查范围。但此阶段对矿床类型、矿体空间位置和分布、矿床规模已经相对比较清楚,矿床开发前景比较明朗,该阶段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应更多地考虑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衔接问题。影响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主要因素为矿床空间分布,矿体的连续性、形态、产状等特征,其次为矿床类型和开采条件等因素。
7.2.2.1规划区块范围
(1)经过普查工作的地区,对工作区矿床类型、矿体空间位置和分布范围应该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根据矿产普查资料,确定矿体或推测矿体(或矿化体、含矿层、含矿岩系)在地表的最大平面投影范围,各个矿体的最外部边界点所限定的范围,可以确定为最小规划区块范围,规划区块范围应该包括普查工作发现的所有具工业价值或潜在工业价值的全部矿体在地表投影区,并预留将来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必需的安全缓冲区。
(2)普查工作中,如果发现矿体延伸超出以往普查、预查探矿权范围,而邻近区域没有其他探矿权设置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勘查规划区块划分时,应包括全部矿体范围。
(3)为保证勘查及开发工作的连续性,防止一矿多开,同一预查、普查探矿权区内发现的矿床或矿体,无论规模大小,即使在空间上不连续,原则上不宜拆分成多个规划区块。
7.2.2.2矿床规模
(1)对于普查工作中预计达到大中型以上规模(含中型规模)的矿床不能分拆为两个或多个规划区块。
(2)如果矿床规模小、且矿体过于分散,单个矿体或矿体群空间距离确实较大(大于1千米),中间地段无矿化,开发利用时不能采用同一个采掘系统生产,且生产期间不会相互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时,勘查规划区块可以考虑分拆。
7.2.2.3矿体群
一个矿床或矿区往往有多个工业矿体、矿脉或含矿层,矿体之间相互间隔距离不等,部分矿体、矿脉、矿层有时密集成群、成带发育,形成矿体群、脉群(以下简称矿体群),部分矿体间隔距离较大。对于单个的矿体或矿体群,要保持矿体的连续性不被破坏,只能划分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不能将同一个矿体、矿体群拆分成多个勘查规划区块。
7.2.2.4预计的采掘方式
1)根据普查资料,对于空间上相近,预计能够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或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2)同一个普查区内发现的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如斑岩型矿床、斑岩+矽卡岩复合型矿床、砂矿、部分浅埋藏的煤矿、卡林型金矿等),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7.2.2.5复杂危险矿床
对于矿床开采地质条件差,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如高瓦斯煤矿),或开采后对生态环境将造成较大影响(如砂金矿),同一个普查区内发现的矿床,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7.2.2.6不进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情况
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划分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进行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外,以下情况不进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
1)已合理设置矿业权的地区。
2)探矿权灭失,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或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体。
7.2.2.7其他因素
1)影响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地质因素比较多,而且矿床勘探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勘查早期阶段(普查和预查),矿床类型、矿体空间分布和矿化前景不完全明确,矿床类型和矿化分布不宜作为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主要参考因素。但早期探矿范围一般是根据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矿化线索进行的,尤其是地球化学、地球物理资料非常重要,其次为地质推测和已知矿化情况。因此,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优先考虑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异常的分布范围,规划区块范围应包含完整的异常区,不要人为分割。其次考虑地质推测的含矿地质体和已知矿化分布情况。
2)矿产的详查和勘探阶段,矿床分布、矿床类型和矿化前景比较清楚,对规划区块划分影响比较大的因素主要有矿体分布、开采条件和矿床类型等。由于矿床类型众多,且划分方案多种多样,对同一矿床的类型认识还有可能出现争议,因此矿床类型不宜作为规划区块划分的主要参考因素。应采用矿体空间分布位置在地表的投影区范围作为规划区块划分的主要参考因素,其次考虑开采条件。基本出发点是同一预查和普查区发现的矿床和矿体不应分割,对小型规模的矿床在空间距离比较大、且统一开采确实存在困难的矿床或矿体,可以适量分割,但不能对单个矿体、脉群进行分割。对达到大中型规模矿床、开采条件复杂、矿产开发将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矿床一定要保持矿床的完整性,不能分割,避免出现一矿多开或一证多开现象。
3)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一个探矿权,严格控制对勘查规划区块人为分割设置多个探矿权,在最大允许范围内鼓励性质相近的邻近规划区块合并设置为一个探矿权;由于勘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在规划期内,部分处于详查程度以下的规划区块可能会提高到详查程度以上,因此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具有动态性,需定期进行调整;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可以在遵循划分原则的前提下适当灵活处理;对于勘查信息不详的区域,不进行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当提出探矿权申请登记时,依据区块划分原则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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