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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不要用人民币直接买比特币而要通过usdt这个桥梁
按照2013年唐朝五部委文件精神,不允许机构“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之后各银行根据对文件的理解,都停止对加密货币相关企业提供服务,发现即停掉账户,所以从那之后,交易所充值提现都使用汇款的方式,再也没有第三方支付自动充值这种方式了,当然中间有过个别交易所找八线第三方支付,或者通过充值卡方式入金,但最后这些渠道都被纷纷堵死了。
2017年,七部委文件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这其实就是完全禁止交易所这个生意,所以国内交易所纷纷关停了。
这样就只有境外交易所了,那么境外交易所能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加密货币互换吗?也是不行的,交易所在“境外”,当然无法收人民币了,而且按照2013文件,加密货币相关机构收人民币也是违规的,银行是发现就停止提供服务的,这样交易所里就彻底不会出现人民币了。
所以加密货币目前只有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买,个人之间汇款买卖,作为一种通道达到实质向交易所出入金的的方式。交易所无法通过统一管道合规地出入金,就只能通过许多个人的小管道在中间作为中介,交易所只进出加密货币,而进出法币是个人和个人之间进行的。
这叫场外交易,但是场外交易速度慢又麻烦,只能作为钱出入场内用,真正炒币还是要交易所。
但是交易所是没有人民币存在的的话,用什么作为法币代替物来结算呢?那就用对标美元的稳定币了,
为什么没有对标人民币的稳定币呢?一是因为比较敏感,二是人民币不够国际化,不适用于全球客户,三是因为以上两条原因,就算有人民币稳定币,也不会有广泛的使用基础,这样就很难稳定住币价和人民币一致,很容易脱锚。
1储值
2避险
3价值的自由流通
4便捷低廉的跨国交易手段
5世界货币
6区块链技术
7人类组织结构的重大创新
储值:不像可以超发的法币,比特币由于减半规则的限制,总量被固定在210000 50(1+1/2+1/4+1/8+……)=2100万个,无法增发,想改规则必须让比特币用户都承认才行,很明显持币人不会做这种稀释自己财富的事。所以比特币总量有限,发行有规律,不会像法币一样超发贬值,甚至还会随着人类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值钱。比特币的交易兑换又十分便捷,无疑是一种良好的储值品,可以抵御通胀。
避险:无论地址上有多少比特币,只需掌握了该地址的私钥或助记词,即可控制这笔巨款,走到世界各地都可兑换。由于比特币地址的匿名性,没人知道你有没有比特币,有多少比特币,只要你自己不透露私钥,没人能夺走你的比特币。有这样的说法,比特币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技术手段保障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实,普天之下,碌碌众生,又有什么东西是自己真正能掌握的呢?房子可能被拆毁、没收,证券、存款可能会被冻结,贵重物品可能会被盗窃,但记在脑子里的财富,除非自己忘了或者泄露了,永远也不会丢失,这就是比特币的伟大意义所在。在那些兵荒马乱,政局不稳的地方,比特币无疑是一根救命稻草,在安定繁荣的地方,比特币也是一种为防万一的重要选择。
价值的自由流通:互联网时代,信息可以自由流动,价值却不可以自由流动,国与国之间有外汇管制,各国银行之间往往有繁复的手续,美元跨国转账须经过美国控制的系统,美国可以借此打击异己。但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全球网络,即使强如美国,也无法封掉伊朗人的比特币地址,比特币是一种打破霸权和金融封锁的利器,实现了价值的自由流通,自由能创造出更多的活力和生产力。甚至,比特币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会成为黄金一样的国家战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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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usdt币提现涉嫌洗钱吗
USDT币提现涉嫌洗钱的哦,USDT作为纯粹的洗钱工具。诈骗途径为:诈骗分子获得诈骗款项之后,迅速的购买USDT,并将USDT提现到诈骗同伙的银行卡中,同伙再将提现的钱交到诈骗分子手中并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USDT币提现涉嫌洗钱的哦,USDT作为纯粹的洗钱工具。诈骗途径为:诈骗分子获得诈骗款项之后,迅速的购买USDT,并将USDT提现到诈骗同伙的银行卡中,同伙再将提现的钱交到诈骗分子手中并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三、买usdt币违法吗
买卖usdt在中国不算违法,但存在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做虚拟货币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网上挂单,最怕收到黑钱,一旦收到黑钱,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甚至卖虚拟货币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无论在那个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场外交易,均存在冻卡风险。
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币。遇到冻结账户的情况,只要虚拟货币卖家与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没有共谋,只是单纯的卖币,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需要卖家提供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可能会将钱款当成赃款追赃,返还给被害人,而我们的虚拟币已经给了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对卖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泰达币(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2022年5月,最大加密经纪商之一创世环球贸易公司(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的助力下,越来越多的传统对冲基金开始做空USDT。
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 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 Tether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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