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权网如何确定,自来水收费权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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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权网如何确定,自来水收费权如何评估

一、自来水收费权如何评估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二、怎么求助权威媒体

一、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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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拨打电话,像一些新闻媒体都有热线电话,可以直接拨打这类大媒体的热线电话,直接反映所遇到的困难或者是难题,一般新闻媒体都有新闻部或是热线部,都有值班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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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电话是最直接的方法,说明情况后,一段时间,新闻媒体会有记者外出收集信息,核实信息的正确性与严重性。一般情况下,电话反映问题后,就会与热心读者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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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直接就可以获得资助,如果不知道新闻媒体的热线电话的,也可以在报纸上找到,因为很多报纸中间都有爆料热线电话,找到电话号码,可以联系新闻媒体了。

二、上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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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对于一些上网便利的,可以直接到新闻媒体的官方网站,直接在网站上反映问题。比如消费者维权的,可以到百度上,搜索“315维权网”直接找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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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面,留言或是查找电话反映困难。一些新闻媒体网站,除了315维权网,还有像人民网,凤凰网,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新京报等都有自己的官方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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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方法也是可以通过互联网解决,也就是可以通过微信和微博,借助互联网传播的速度,相信很快就会有很多好心人来帮助。

三、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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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是做什么的呢?记者就是帮助一下有困难无地方求助,遭遇不公或者遇事乱投医的求助者,通过报道,让社会引起关注,促使大家互帮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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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引导群众用法治思维来看待问题,从而依法得以解决。记者一般从事的是时政报道,多年负责报道,群众面对最多的人,通过打电话联系到记者后,记者会通过报道或者是其他一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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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相关的负责领导或社会群体能够关注到所遇到的困难和无奈,进而帮助解决求助者面对的问题。

三、侵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如何救济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网友咨询:

侵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如何救济?

律师解答:

    向法院请求撤销转让。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他共有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共有人擅自转让出让其份额的,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而未通知其他共有人,造成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并以同等条件受让该份额。但是如果其他共有人未出具同等条件,或者仅主张撤销原转让行为而不购买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转让人的财产性利益不受损害,在无偿赠与(转让)关系中,出售人以共有份额交换的是非财产性利益,比如情感利益、劳务利益等,这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利益是不能从他人处得来的,其他共有人也无法提供同等条件,所以不能享有优先权。

律师补充: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在优先购买权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转让合同,使优先购买权人得以请求转让人交付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只要同意按照通知的转让条件签订合同,就可以视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具有下列情形均不能认定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购买;

二是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三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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