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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参考资料:国家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参考资料:延吉新闻网-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偷挖金矿,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罪
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关于擅自开采矿藏行为的定性,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例。而不同的罪名认定,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将会存在天壤之别。本文通过一具体案例,分析律师在个案的辩护思路,以窥非法采矿案常用的辩护策略。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同乙某先后组织多人在甲某承租的养殖场地下盗挖金矿石,并将挖得的金矿石运至金矿加工厂提炼黄金。自2008年至2013年,共获取黄金3万多克,鉴定价值6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甲某、乙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数额巨大,遂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二、此罪与彼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是律师首先考虑的问题。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取并深入研究案卷资料,认为该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涉罪金额也存在较大出入,于是确立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一)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甲某等人将本属于国家的金矿石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并加工提炼成黄金,通过一系列行为将国家的矿产资源转变成自己的财富,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一种法定犯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最高法定刑为7年。律师认为,乙某等人违反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擅自开采金矿的行为,更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二)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辨析
结合本案案情,谈一下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具体区别。
1.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甲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擅自开采金矿,其破坏了金矿资源和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的侵害对象,不只是金矿石所有权,还包括自然环境、场所安全与健康、社区关系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这是“盗窃罪”的概念所不能涵盖的。
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某雇佣工人下井开采金矿石,开挖矿井和巷道,有人负责通过图纸寻找矿脉,有人负责铺设雷管、炸药,工人的分工比较明确,其作业方式符合矿产开采的基本模式,其所付出的人工、技术和风险成本是盗窃罪所不能比拟的,相比于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的可谴责性应大大降低。
3.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非法采矿罪是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资源日渐稀缺,国家出于对矿产资源和管理制度的保护,才制定的一种法定犯罪,这与随着人类的出现就存在的盗窃罪等自然犯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有本质不同。它会因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变化而有所改变。
所以,甲某等人的行为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定性,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一言蔽之。
三、关键的转折
(一)“从旧兼从轻”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刑法的实施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作出调整,这一重大变化应足以引起辩护律师的重大关注,而正是这个变化,给了律师一个巨大的辩护空间。
2011年修改前的刑法(以下称2011年前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已作废)第一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在2011年以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个前提是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节,而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能够证明甲某等人曾被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况!事实上,甲某所采挖的也都是无人问津的尾矿,一直没有引起当地管理部门重视。所以,一旦认定甲某等属于非法采矿,本案被告人在刑法修改之前的2008—2011年间的采挖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那么,根据2011年之后刑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在2011—2013年期间的犯罪行为又如何处罚?
首先应明确一下,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法、最高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遗憾的是,从被告人2011—2013年期间所采金矿石的价值来看,也已经达到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二)量刑的情节
虽然甲某等人所采挖的矿石价值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但律师认为乙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真诚悔罪、主动上交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应予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乙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小结
综合全局,本案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涉及法定犯的辩护思路,二是运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才得此突破性的转折。
法定犯罪往往随着国家政策、某一行业、社会发展等因素,在不同的时期会规定不同的犯罪构成。这也是有些律师认为法定犯容易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因。另外,法定犯与往往具有较大恶性的自然犯相比,其可谴责性也比较低,如果存在罪轻情节,容易获取从宽处罚机会。另外,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应该时刻掌握法律的新旧更替,尤其是在刑事领域,应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开采砂金
俄罗斯的砂金开采业已有近200年历史,目前的砂金年产量在50吨左右。然而,砂金储量已近于枯竭,所有砂金矿都已做了研究,工业级砂矿所剩无几,寻找新的工业砂矿成本越来越大。目前,没有人对非工业级砂金资源做过评估,因此有必要弄清其大概情况。首先谈谈人工砂金矿。人工砂矿中金的平均含量为50~100毫克/立方米,用货币形式表示为25~50卢布/立方米。目前柴油的价格为每升20卢布(l元人民币大约等于3.2卢布—编者注),这样的砂矿对谁还有吸引力呢?然而,金的平均含量是个假定的指标,金的分布并不均匀。因此,在金的平均含量更低的任何人工砂矿,都可找到局部的富集地段,即不到1米或几米大小的巢状体。已“采空”砂矿的底岩中的金就是个例子。用推土机来破碎基岩花费很大,但这些岩石中含有裂隙,从裂隙中容易回收富金的砂粒。利用金属探测器,也不难发现底岩裂隙中的天然小金块。2006年,根据与企业签定的合同,伊尔库茨克国家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研究所的人员,在两个已采空的砂矿内用金属探测器做了试验。两个人用了4个并不紧张的工作日,找到了17小块天然金,总重量97.5克。实践表明,几乎在所有的采空区都可以找到天然金块。在博代巴矿区找到的最大金块为175克。不仅底岩中有金,露天采场的边坡处也有金。有的地方,1个人1天就能找到10克金。从地质学角度来看,在露天采场的边坡上找到富金巢状体,并不是很难的事。目前,在金的工业开采过程中,使用的是高功率冲洗器,冲洗效果较差,不能100%地回收金。2000年,研究人员做了专门调查,以评价废渣堆的含金情况。他们用金属探测器在废渣堆表面找到了19个天然金块,总重量大约700克。俄罗斯的人工砂矿有成千上万,实际上每个砂矿都可找到可用于非工业开采的地段。除了人工砂矿,还有其他含金客体。在偏远地区,有一此小型砂矿。这些小型砂矿的金含量有限(2~10千克),不具工业意义,地质报告中被称为“显示”。还有许多小砂矿尚未发现。在那些偏远闭塞的地方,在河底就能直接找到金。鳞片状砂金是个特殊类型。金片很薄,容易沿着水面漂浮,洪水时随河水迁移,水位下降时,在砂滩尾部和岸滩沉淀下来。下一次洪水到来时,又顺流而下,直至进入大海。有人评估,每年有8.5吨金沿着阿穆尔河(黑龙江)被带入鄂霍次克海。这种鳞片状金不能用工业方法来开采。它可在漂石、草丘、河岸突起部位之后形成小型巢状体。十月革命以前,阿穆尔河和结雅河沿岸的居民曾用手工采集鳞片状金,作为农业之外的季节性副业收人。现在没人开采。不仅在西伯利亚,在俄罗斯欧洲部分的许多地方,也有不少小型砂矿。十月革命前,在莫斯科近郊就有人用手工采金。非工业级砂金矿似乎不具实际意义,但情况不是这样。如前所述,这种砂矿是在自然条件下堆积而成的。含金巢状体的大小为0.n立方米至1~2立方米,金的密度很大,一般为砂矿平均值的数十倍。因此,在砂金平均含续较低的情况下(50~100毫克/立方米),也能找到金含量为几至数十克/立方米的巢状体。若拥有可以发现这种巢状体的设备并加以选择性开采,那么,这种非工业级砂矿的金产量也是很可观的。总之,俄罗斯地广人稀,这种非工业级砂金矿潜力巨大,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利用这一资源。国外在使用各种仪器开采非工业级砂金矿。他们多使用金属探测器来寻找富金的巢状体,无须多大花费就能找到远景地段,拿到天然金块。国外已生产出多种微型探测器和采掘机,可以装入背包或轻型汽车,利用汽车蓄电池或汽车发动机作为动力,越野能力强,可以到达偏远地区。在俄罗斯的维柳伊砂金矿使用微型采掘机,已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总之,目前非工业级砂矿的采金技术问题都已解决,但人为障碍依然存在。开采非工业级砂矿,俄罗斯尚未有法律规定。非工业级砂矿不参与竞标,不拿到许可证,储量得不到批准,就不能加以合法开采。一句话,涉及到矿权许可证的所有俄罗斯法律,只适用于工业矿床。由于这个法律漏洞,许多非工业级砂金矿不能开发。为了复田,残余的金有时被翻入地下,鳞片状金则随水流入大海。某些非工业砂矿被暗中非法开采。这种非法开采规模不大,技术水平低。2003年,国家杜马针对俄联邦贵金属与宝石法,通过了允许随意手工采金的修正案,试图使非工业砂矿开采合法化,但遭到了总统的严厉反对。现在,由于非法采金愈演愈烈,立法问题又重新提到日程上来。考虑到俄罗斯砂金矿和相关法律的现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开采非工业级砂矿。(1)在原先没有限定的或者规模不大的区域内,允许自由寻找和开采非工业级砂金矿。但如不加管理,就会形成随意开采,甚至哄抢国家富金矿的现象,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2)在许可证、协议或者得到允许的基础卜,从事非工业手工采金。应规定采金地段和淘洗设备,不能损害环境。1950年以前,苏联、蒙古和一些非洲国家都允许当地居民手工采金,还有一些鼓励性措施。(3)瑞士、德国、芬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广告开展有组织的旅游采金活动,利用某些地段有限的那么一点儿金来吸引旅游者并增加收入。旅游者采金无须许可证,但要购买通行证,例如,阿拉斯加每人每星期1000美元,德国每人每小时3欧元,芬兰每人每10~15天300~400欧元。(4)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鼓励人们从事多种形式的采金活动,将其作为一种业余爱好和野外休闲内容。他们出版了专门的图书,生产了轻便的淘金设备,成立淘金爱好者俱乐部和学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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