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国家将如何处置,国家为什么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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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国家将如何处置,国家为什么要禁止

一、美国如何监管P2P,有何借鉴意义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适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但行业发展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对发达,网络贷款比较混乱、股权众筹基本没有做起来。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呈现多样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既有专注tech,也有直接做fin。

美国的监管框架,一方面消除了金融科技领域的一些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限制了这个行业发展的空间。显然,在风险控制方面,我们应该向美国学习。但我们也应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客观地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因此,监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会风险,起到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积极支持稳健的金融创新

美国的监管在控制金融科技的风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支持创新方面显著不足。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得更大,一个根本的动力还是创新,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部分领域的政策制度也及时跟进(如第三方支付领域),其实是一个变相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技术层面则利用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都还在传统金融部门手中,即便中国发展最快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也只占银行电子支付交易金额的4.4%。所以无论从普惠金融还是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互联网金融都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其发展又会推动行业向技术驱动模式的整体转型。中国的先发优势来之不易,应当继续发展。

未来的监管要严密防范风险,同时也要积极支持金融创新。我们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应该考虑尽量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首先是监管方式要创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导广、快,靠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比如定期送表表、现场检查等,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需要考虑将数字技术运用到金融监管上来(RegTech)。比如考虑将监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数据库直接对接,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分析金融风险。

另外是支持金融创新。过去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大的背景是监管缺位,这个历史不可能再重复。创新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比如“监管沙盒”的做法,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有限的牌照,允许创新,如果成功,可以发放完全牌照并推广到全行业。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还有其它一些做法比如“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等,原理也都差不多。

近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以下简称FCA)针对运行一年多的“监管沙盒”机制给出评估报告,其结论显示“监管沙盒”通过促进市场有益的竞争竞争,为消费者和其他金融服务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一些指标表明,“监管沙盒”开始对现有金融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不少企业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跨境支付,为消费者带来缩短到账时间和降低汇率等显著好处。还有一些机构测试让消费者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支付、登录和验证身份,或是将面部识别技术应用于投资顾问领域的风险评估服务。FCA希望并鼓励在“监管沙盒”的有益创新能走向市场,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要求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密切合作,因为对双方来说,这都是一个新的实践。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

虽然美国的FinTech行业没有做得特别大,但基本的监管框架也保证不会出现大的风险。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判断风险隐患和保障金融安全十分重要。因此,金融业是经济体系中受到严格监管的部门。这一点,对间接融资如银行业和保险业是如此,对直接融资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同样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我国的监管政策对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备案制是否足够?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实行备案制的前提下,还需要制定一些什么样的监管措施,防范潜在的风险?

归根到底,不管互联网金融做了什么样的创新,其所从事的业务在本质上就是金融,而金融就需要严格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业务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一些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实行牌照管理就变得尤为必要。现在再看过去几年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案例,如果有基本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的监管程序,这些风险有可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至少风险不会变的这么大。

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实行牌照监管的建议,无论在业界还是在监管部门都有些不同的声音。业界的担忧是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来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也就无从谈起。监管部门则担心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监管每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两个担忧都是有道理的,政府可能需要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编制和经费,而监管部门也应该有条件地支持金融创新。

既然要实行牌照管理,就要发牌照。监管部门严控投资公司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顾的公司无证上岗的现象。这是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既然要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无牌照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否则有法不依,后患无穷。对于一些已经发出去的牌照,却又没有很好展开业务的公司,应该及时收缴牌照,这个问题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比较普遍,牌照变成了一些公司寻租的工具。

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的业务(比如股权众筹、资产管理)也应加快制定规则,为实践中已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划清合规边界,避免业务跑偏异化。

提高“透明度”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监管

牌照管理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除了银行和保险,互联网金融的大多数业务都具有明显的直接融资的特征,即参与者自主决策、自主承担后果。而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难是信息不对称,个体市场参与者很难充分了解一个金融交易和一个金融产品的方方面面,监管政策需要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监管政策对传统金融业的财务报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为了提高透明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除了类似的报表和披露,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往往更加复杂、隐秘,应该考虑实施穿透式监管,清楚地展示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和保险等业务的资金流向,保证合规、透明。

第二是的“投资者适当性”,这主要是因为并非每一个金融产品都适合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比如,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将大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卖给风险承受力非常低的退休人员,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近期受到很多诟病的“校园贷”的一个问题就是变相地放“高利贷”给没有稳定收入的学生,这跟2007年以前美国盛行的“次贷”没有根本差别,后来造成了严重的次债危机。像这样很容易造成严重金融甚至社会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理应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虽然我们也承认,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不合理的。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数字货币(ICO)业务是另一个的例子。而判断一笔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从监管的角度考虑,除了看是不是合规,另外就是看“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统一、协调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都是混业监管,这跟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框架并不匹配。而在一些领域比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双头监管的体制,这样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职的要求,也是中央监管部门在资源约束下的选择。但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公司跟传统的小贷公司并不一样,一旦业务平台建立起来,其业务不会局限在获取牌照的地区。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框架内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这样起码可以保证“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一致行动,互相配合。二是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政策。无论监管政策实施主体是“一行三会”还是地方金融监管局,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否则的话,容易造成监管政策的洼地,鼓励监管套利,而任何金融风险的后果依然会是全国性的。三是不应重复美国各州独立发放牌照的做法。各省市单独发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尚且可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就非常不合理。因此一旦发放牌照,应该就是全国性的,除非设置一些特殊的区域性限制。

尽快建立丰富完整、市场化的征信体系

如前文所述,在美国,三大征信局和FICO等征信系统在FinTech发展中起到了大规模获客、全面数据获得、评价标尺等作用。征信系统是公共基础设施,应该向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放(当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考察团认为,跟美国相比,征信系统在中国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决定获客途径。当我们批评美国缓慢昂贵的直邮系统推高了获客成本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快递业的发展使得传统依赖邮政编码的投递系统基本失效,而数字时代获客的主要手段手机号码,则并不是完全的公共品,大公司依靠自己庞大的其他服务与其所建立之场景可以轻易获得,而初创公司则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大批量获得手机号码,遑论基本信用信息。不加选择的群发与购买数据黑产的成本,不见得比FICO加直邮来的低。

其二,产品标准化的支撑。美国FinTech发展值得中国羡慕借鉴的一点就是其产品的高度标准化,比之中国几百个平台上千种信贷产品,标准化的产品在吸引机构投资、保护出借人利益与便利监管上有强大的优势。传统金融的发展不足使得短时间内中国很难借鉴美国道路完成产品的标准化,而如果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丰富的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的标准化,则无疑对进一步的资产标准化有强大的支撑作用。

征信体系往往是通过会员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各机构间“信息孤岛”。美国征信最有特色的地方,是从三大征信局到FICO都是私有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构建了世界上最发达的征信体系。

结合中国国情,一方面,应考虑改变现在P2P平台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现状,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另一方面,既可以考虑通过行业协会牵头,也可以考虑效仿美国通过民营企业的方式,结合政府和市场化的优点,促进信用信息有效整合和合法运用。另外,对于商业机构所积累的征信数据,可能需要分开来对待公共品和准公共品。

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之间求得一个平衡

美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贷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数据分析可以发挥的作用。而中国的现实是隐私及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盗窃、诈骗等现象较为严重,商业机构滥用个人、企业数据的行业乱象高发频发。

在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尽快明确的,是以用户为核心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原则,完善数据使用及监管机制。美国公司审慎使用社交数据、不使用隐私数据,一方面是严刑峻法监管在前,另一方面则是征信系统提供了可用的基本数据,正规化的收集、管理、授权及使用规则的确立,才是打击数据黑市黑产的最佳方法。

同时,也应避免学习一些过时的法律规章,在数字时代,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则才会被真正遵守,强行教条只会徒增发展的阻碍。

应该建立以用户为核心的原则,用技术的手段把这个原则贯穿到数据使用的生命周期中去。一旦个人需要金融服务,可以向金融机构开放个人信息,机构在保护好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判断潜在客户的信用。

P2P改善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服务

考察团发现,即便在美国,P2P(marketpalce)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客观事实是,任何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在网贷平台上投资,肯定是要同时考虑产品与平台的信用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对分散、小额的投资逐个做甄别,最后只好主要根据平台信用来做投资决策。我国的信用文化尚不发达,纯粹的中介平台实施起来就会更加困难。

P2P借贷设计思路的小额分散技术上讲只能分散平台内不同借款人间的个体风险,而金融自身的风险,则无法通过在平台内的小额分散消除。所以,监管政策定位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强调不能做资金池,没有期限错配,要求资金托管,这些安排可以减小挤兑的风险,但从美国P2P的发展教训可以看出,在借贷风险爆发的情况下,由于对平台的担忧可能导致后续资金枯竭,造成平台的萎缩。美国P2P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一条路是逐渐向银行模式靠拢,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一条龙是更多的转向MarketplaceLending,即以吸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为主,或者转向网络小贷公司的模式,通过ABS、债券等产品在市场融资。

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行业协会连接在监管与从业者之间,有利于二者信息沟通。由于一行三会自身很难打通,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地互联网金融公司与监管机构间进行信息传递与效果反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使得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平缓。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起到了缓冲层的作用,对于行业的平稳过渡,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行业协会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监管实验的沙盒。监管规则制定对行业的影响无法预估,而行业协会小范围内的实践反思则可以优化相关政策。例如目前银监会发布的P2P信息披露指引,就充分吸收和借鉴之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P2P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规则。

二、区块链ico是什么样子的,区块链ido

什么是ICO,国家为什么要禁止

问题一:ICO是一种区块链行业术语,是一种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得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回报。

问题二:因为ICO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所以被国家禁止。

禁止ICO根据公告发布: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中国人民银行领衔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同时,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扩展资料:

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ICO

什么是区块链ico?

1、数据区块链是比特币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概念,记录了整个比特币网络上的交易记录数据,并且这些数据是被所有比特币节点共享的,通过数据区块,我们可以查询到每一比比特币交易的历史。2、实例:甲、乙、丙三个人,甲和乙的所有资金都由丙来保管。而且每一比资金往来都要由丙来记录。现在假设甲和乙各有100万由丙保管。那么:甲支出8万到乙,则丙在账本的记录上,减去甲所在名下8万元,并在乙所在名下增加8万元。乙回转5万到甲,则丙在账本的记录上,增加甲所在名下5万元,并在乙所在名下减去5万元。甲支出5万到乙,则丙在账本的记录上,减去甲所在名下5万元,并在乙所在名下增加5万元。3、数据区块链的作用和丙的帐目记录本的作用类似,它记录了用户对比特币的拥有权和所有用户交易比特币的记录。只不过这个“帐目记录本”是由网络上每个比特币矿工的挖矿记录的。如果一笔比特币的交易被数据区块链确认那么相关的信息将会被记录在数据区块链中。比特币的“帐目记录本”就叫做数据区块链。网络上所有的数据区块链组成了比特币的分布式网络数据库系统。4、数据区块链技术本质是去中心化且寓于分布式结构的数据存储、传输和证明的方法,用数据区块取代了目前互联网对中心服务器的依赖,使得所有数据变更或者交易项目都记录在一个云系统之上,理论上实现了数据传输中对数据的自我证明,深远来说,这超越了传统和常规意义上需要依赖中心的信息验证范式,降低了全球”信用”的建立成本,这种点对点验证将会产生一种”基础协议”,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一种新形式,将建立人脑智能和机器智能的全新接口和共享界面。

ICO是什么?

ICO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意思

ICO是Windows的图标文件格式,图标文件可以存储单个图案、多尺寸、多色板的图标文件。一个图标实际上是多张不同格式的图片的集合体,并且还包含了一定的透明区域。

ICO(是InitialCoinOffering缩写),首次币发行,源自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概念,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解决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

ICO是Windows的图标文件格式的一种,可以存储单个图案、多尺寸、多色板的图标文件。

图标是具有明确指代含义的计算机图形。其中桌面图标是软件标识,界面中的图标是功能标识。

图标有一套标准的大小和属性格式,且通常是小尺寸的。每个图标都含有多张相同显示内容的图片,每一张图片具有不同的尺寸和发色数。一个图标就是一套相似的图片,每一张图片有不同的格式。从这一点上说图标是三维的。图标还有另一个特性:它含有透明区域,在透明区域内可以透出图标下的桌面背景。在结构上图标其实和麦当劳的巨无霸汉堡差不多。

一个图标实际上是多张不同格式的图片的集合体,并且还包含了一定的透明区域。因为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显示设备的多样性,导致了图标的大小需要有多种格式。

操作系统在显示一个图标时,会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图标中最适合当前显示环境和状态的图像。如果你用的是Windows98操作系统,显示环境是800x600分辨率,32位色深,你在桌面上看到的每个图标的图像格式就是256色32x32象素大小。如果在相同的显示环境下,WindowsXP操作系统中,这些图标的图像格式就是:真彩色(32位色深)、32x32象素大小。

另ICO是一种区块链行业术语,是一种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得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由于代币具有市场价值,可以兑换成法币,从而支持项目的开发成本。ICO所发行的代币,可以基于不同的区块链。常见的是基于以太坊(ETH)和比特股(BTS)区块链发行,由区块链提供记账服务和价值共识,实现全球发行和流通。

区块链ICO/私募是什么?ICO风险在哪里?如何百倍收益?

ICO:initialcoinoffering,也叫代币的公开发行销售,对应于股市的IPO。就像区块链技术本身一样,ICO是一种区块链全新的融资模式,让所有人都能成为项目的“股东”,持有代币就相当于持有股权。代币销售完毕,一般就会上交易所开启交易。ETH是第一个用BTC成功ICO的项目,ICO一般的参与方式是ETH或者BTC,早期BTC融资比较多,但是现在基本都是ETH了,ETH是ICO的硬通货。

私募:一般不参与公开发售的区块链项目,只有少部分机构或者基金有额度。

糖糖从去年3月就开始参与区块链ICO,那时候被大家戏称为“云币娱乐城”,“聚币大赌场”天天上新币,几乎个个都5-100倍,每天的波动都几倍几十倍。9.4国家关于ICO的风险,很多ICO都被清退退币,各大交易所被迫关闭甚至出海,一些项目方甚至被警告。很多ICO的币价格都几乎腰斩再腰斩,到ICO的成本价。

但实事证明,那些被退了币的很多项目,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的大牛市中都基本10-20倍,很多人无疑拍断了大腿。总体来讲,投项目比炒币要稳很多,因为市场的波动,炒币很难拿住,比如94,糖糖的很多朋友都割肉,亏损离场了。

迄今为止,糖糖和我的小伙伴们投过几十个项目至少,经历了类似于英雄链跑路,Mondo骗子,也有Fcoin百倍币,总体来说踏过很多很多的坑,也获得过很多很多的回报。2017年整体回报是大概10倍。从2018年1月以来,投资的项目基本零破发,全部取得了至少3倍以上的好成绩。

糖糖觉得区块链ICO的主要风险:

1.团队跑路:很多团队都是小作坊,知名度很低,甚至根本不存在,白皮书也是东拼西凑,甚至几百块就能淘宝代写

2.代投跑路:很多黑心代投,看这个币上交易所翻很多倍了就告诉你没有投上,破发了就给你代币。一些代投甚至直接拿着ETH跑路的也有,败坏了行业风气。

3.白皮书不能兑现:白皮书里面的路线图决定了团队的未来发展方向,很多项目方根本没有把项目做好的打算,里面的路线图基本都是乱写。另外直接指明上哪个交易所的基本都是骗子项目,很多交易所和项目方有协定,不到上币公告出来,不许泄露,不然取消上币资格。

4.区块链技术:普通人不懂区块链底层技术,不懂得这个项目有没有用区块链的必要性,也无法鉴别项目的技术水平,比如GitHub不会看。

如何百倍收益:

糖糖发现一级市场(ICO/私募)和二级市场(炒币)是相互转化的。当一级市场破发严重,大家就会去二级市场炒币,当二级市场变得越来越难玩,大家也就会回到一级市场来淘金。去年9月以后基本没有项目在ICO过,大家都在炒币,结果牛市来以后,这些极少数ICO的项目大都10-20倍以上。去年12月ICO非常火爆,结果1月上线,很多币破发,很多人又去二级市场炒币。

所以,其实熊市是投项目的好时机,等到项目上线,大约是小牛市,基本能取得不小的收益。

但是火爆的项目基本都被大机构给包场了,散户只能能接触到的一般的项目,而一般的项目风险稍大。所以大部分人只能和机构一起来参与投资。

为此,糖糖和小伙伴们开辟了ICO板块,为大家鉴别和筛选好的区块链项目让大家一起来参与投资。我们有专业的区块链技术团队,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也会去实地考察区块链项目,如果有区块链币圈大佬站台的我们也会向他们求证。让骗子项目无所遁形。对于优质的火爆区块链项目,我们机构会直接和区块链项目方联系,拿到最好的比例和最多的额度。

三、什么是ICO***国家为什么要禁止

1. ICO,即首次币发行,是区块链项目筹集资金的常见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项目方会发行新的加密货币,作为对早期投资者的回报。

2.国家之所以禁止ICO,是因为这种行为常常未经批准且非法,涉及公开融资。这种未经授权的融资方式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甚至涉及非法活动。

3.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要求相关活动立即停止。

4.根据公告,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需做出相应的清退安排,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继续进行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5. ICO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它们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6.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控相关动态,并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协作,严格执法,以治理市场乱象。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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