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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账记录多长时间不能起诉
转账记录几年不能起诉
转账记录几年不能起诉,中国人现在法律意识都比较的强烈,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很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喜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起诉借钱不还的人,那么转账记录几年不能起诉?
转账记录几年不能起诉1转账记录多长时间不能起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国家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期限为二十年。也就是超过三年后起诉,如果对方不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还是支持的。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债务双方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据,但是要看在双方聊天中有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债务关系。转账记录能不能当作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让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且胜诉,要看转账记录的具体情况,不同的情况起诉的可能性,胜诉的可能性都不一样。
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转账记录几年不能起诉2一、超过三年的转账记录能起诉吗
1、虽然诉讼时效是3年,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所以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债权债务的诉讼中需要什么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转账记录几年不能起诉3一、转账记录多久起诉有效
转账记录只是证据的一种,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即可受理。按照我国的规定,起诉的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当然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适当延长此期限。
二、 借钱的时候没有写借条怎么要钱
借钱的时候没有写借条要钱之前需要先收集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1、收集借过钱的`证据
没有借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因此,要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条、如果以现金方式给的钱,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等等。
2、收集主张债权的证据
即收集曾向他要过钱的证据,这一点,主要是防止债权过3年诉讼时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对方以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过钱。
自己偷录只要不侵犯对方的权益,那么偷录的录音、录像就能拿出来当作证据使用。
3、收集对方财产信息
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要到钱”的目的,现在很多案子,法院判决是原告胜了,但是原告一分钱都拿不回来,这是因为没有收集到对方的财产信息,无法执行,因此,如果想真实把钱要到手,而不是一纸空头判决,那么就要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要主要是对方的账户、房子、车、公司股权等情况。
当然,要调查别人的财产,对于个人来说是比较难的,就是律师出面调查,也不可能将对方所有财产都调查清楚,只能尽量提供。
出借人若是遇到借款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形,当然是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纠纷的,但是若想要提高胜诉率,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且需要在起诉时提交证明被告有向自己还款义务的证据。
二、《沉默的证人》观后感5篇 看完《沉默的证人》对我的启发
《沉默的证人》是一部由姜伟执导,王志飞/林熙越/董勇主演的一部剧情/悬疑/犯罪类型的电影,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沉默的证人》观后感,希望能帮到大家!
《沉默的证人》观后感(一):还在看
看到评价很高,结果很失望。
表演痕迹非常重,看着像演话剧。有些人很喜欢这部剧里的话剧腔,我实在无感,生活中要有人和我这么说话,我一定在心里抽他
剧情发展也太慢了,就比如叶小晶父亲的事,说好几遍,有完没完啊。
还有男女感情戏,这是来逗逼的吗?还不如索性就演案情,干嘛插入感情戏,生硬的要死。
最后,周马这个演员选的最失败。演的太假
叶小晶也让人呵呵了,怎么就一副人人都得保护你的样子,男人真的都吃这一套啊。叶小晶和冯薇完全是两种女人,一个柔弱,多愁善感,另一个坚强独立,哭也是背着人。所以男人都会喜欢前者,而女性关注往往更爱冯薇
演石隐,也就是《潜伏》里李涯的演员令人惊艳,演技非常传神
情节上
叶小晶说没去过咖啡厅,可是早就和袁队长去过了啊,那次还表白失败,怎么说自己没去过咖啡厅呢
看到第十一集说确认了五具尸骨,可是李婷、陈淮、方芳和闻玉明一共就4个啊?
《沉默的证人》观后感(二):看他的理由
十一长假,中秋节,不回家。在自己的租来的小房子里,足足看了四天电视剧和电影。今天是第五天。
写之前要先表白几句,感谢豆瓣。:)
四天的时间,有两天半是看姜伟的《沉默的证人》那个电视剧,因为《潜伏》的关系,那是第一部让我从下午五点一直看到早上五点的电视剧。我是非常爱惜身体的人,这些年来从不为了些声色犬马的娱乐毁掉自己养气血的睡眠时间,但那一次,《潜伏》让我破了例。
我以为是孙红雷的原因,潜伏结束后就又去找了《刀锋》,觉得不太是味儿,再找了当时热播的《人间正道是沧桑》,不料几乎要吐血。柯蓝的矫情,太多演员的扭捏做态,孙红雷也全无发挥空间。于是明白了,《潜伏》的成功,不只在演员。寻了导演姜伟的评价和作品,明白原来可能更重要是因为姜伟。
所以去看《沉默的证人》,那部片子并不能说有多么的好,可以和《潜伏》相比较的,不过看到了姜伟的发展轨迹。自己是纯属无聊,希望长假里有若干天的时间,什么也不干,不想工作,只看电影,被人家带着去思考,被娱乐一下而已。所以连续地看着,从早到晚。国产片的好处是可以听声音,不一定需要盯住屏幕看字幕,所以可以一边叠叠衣服,用灰尘刷粘掉刚洗过的衣服上遗留的洗衣机带来的灰尘和线头,擦擦地板,擦擦家里的所以落了灰的地方,一边听电视剧,关键的部分抬起头来看一看就OK了。打发时光的好办法。
《沉默的证人》观后感(三):哲学式犯罪
看这部电视剧让我想起了2011年挪威和击事件。从某种程度而言,它和点兵山连环杀人案有相似之处,都有别于图财害命之类的世俗性犯罪。剧中的陈俊威和挪威击案主犯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也都是在强烈的心理情结,甚至是类似于宗教暗示的驱使下杀人的。不甚恰当地姑且称之为“哲学式”犯罪。
追溯陈俊威这种心理情结的渊源,来自于童年的幻灭。其母白纯年轻美丽,又是著名的核物理学家,在男孩幼小的心里,这一形象接近完美,几乎无可挑剔,他一心梦想成为母亲一样的人。然而,后来他亲眼目睹了母亲因偷情被发现通身赤裸上吊而死。这一情景带来的震撼可想而知。在儿童的心灵里,他不能理性分析看待母亲偷情这背后可能隐藏的复杂的家庭社会甚至是性格背景,只能将其理解为堕落。当然,这并不是为偷情辩护,更不是要强迫以儿童的心理年龄去理性看待一切,只是说如果这一切发生,它就会按照这个逻辑进行。母亲的堕落给陈俊威带来了羞辱,随之转变为愤恨,童年幻灭了。
那是不是这种童年的幻灭一定会引导陈俊威走向连环杀人之路呢?也并不一定,这还需要其他因素的诱导。我们需要注意到,陈俊威继承了母亲聪明的基因,出国留过学,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他始终耿耿于怀的是,像母亲这样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女人为什么会走向堕落毁灭,这样美好的生命应该是永存的。所以他选择了研究心理。良好的教育更加重了其精神洁癖,他挑选目标,将她们残忍猎杀,之后却又将她们的尸体排列整齐,甚至梳好头发,穿上丝袜。驱使他做出这种极端扭曲变态行为的恰恰是母亲之前美好形象的心理遗存和幻灭之后的极度失落。可以说,他对于受过高等教育而又走向堕落的女人始终抱着一种极端爱怜而因此又极端仇视的矛盾心态。正如他所爱的《泰森传》扉页所言:我的痛苦所在,就是要和内心的恶魔作殊死的搏斗。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其实消灭这一类人已经成为陈俊威自我实现的一种需求,他在做这件事时带着某种使命感。所以查案过程中陈俊威挑战警方,显示自己的存在;最后周马剖析其犯罪动机时,说其实陈俊威甚至希望警方早点抓住自己,他猜陈俊威早已准备好一篇演讲稿,准备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何以如此?就是因为心中变态的使命感。我们试想,如果让陈俊威在法庭上演讲,他一定会把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拯救”。是的,拯救,在陈俊威心里,这不是狡辩。当一个人的行为上升到自我实现的层次,这就与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相对富足的世俗生活联系起来了。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受过良好教育,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人会患上某种精神洁癖,在强烈宗教情结驱使下实施心理犯罪。我们也因此可以大致推断,当社会走向整体性富足,教育水平提高时,这类犯罪比例就会上升。
《沉默的证人》观后感(四):医人者不自医(无节操剧透)
这部戏里提到的高加索教会案是虚构的,两本禁书《没有街道的城市》和《第二次诊断》是真实的。这三个素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心理分析专业人士(一个精神科专家,两个有侧写能力的FBI人员)自我控制力崩溃,走向毁灭他人或自我毁灭之路。陈俊威也是,著名犯罪心理学家,收自学犯罪心理学的警察当学生,偶尔也热心协助警方破案,但同时也是个连环杀手。
看过美剧CRIMINAL MINDS的应该都清楚连环杀手大多都有个不幸的童年,犯罪心理形成早期会出现尿床、虐待动物、纵火等异常表现。关于陈俊威,除了尿床和纵火不可考(为毁灭证据而纵火不算),其他都吻合。本来生于人人羡慕的高知家庭,突然目睹母亲因偷情裸死人前,父亲抑郁成疾也不久于人世。少年时虐猫,霸凌弱小,这应该是最早的宣泄途径。陈俊威很清楚自己不是正常人,选择心理学专业是一种自救行为。因为母亲“堕落”而死,陈俊威严格控制自己也控制妹妹,他希望自己和妹妹可以重新过上童年遭遇不幸之前的那种体面的知识分子生活。没想到妹妹反而因为管教太严走了母亲老路,导致陈俊威自我控制能力终于崩溃,开始对受过高等教育而“自甘堕落”的年轻女性执行私刑,从而获得心理和情感的双重释放。
说到这儿我想指出剧中一个不大合情理的细节,就是给受害人穿丝袜。犯罪过程的仪式化反映特定犯罪心理。陈俊威不性侵受害者,将受害者双手交叉摆放胸前以及合拢双腿,都是尊重女性的表现。他希望她们死后获得尊严。而把给受害者穿丝袜也并入此动机是不是太不符合常识了?首先“穿丝袜”这个行为本身性意味极强,说是为了维护尊严是不是太扯了?丝袜的各种功能属性里,“遮蔽”是最不显著的。目的是给予尊严,视觉上却很香艳,这不符合逻辑。销毁死者外衣是一种常见反侦查手段,如果觉得只剩内衣不雅,真不如去批发几匹白布,一人给扯几尺,不但挡得多,也比一个大老爷们买丝袜难侦查多了。于情于理,高智商的犯罪心理学教授都不该犯这种错误。
再来说说这剧的名字。《死亡日记》是个放之恐怖片/悬疑片而皆准的剧名,唯独放这部戏有点跳脱,全剧哪里有日记的事儿了?最可能安排日记的几个地方,白远,闻玉明,刘宝生,都没有。如果是指周马的破案笔记也很勉强。要是给导演拍的下一部戏《迷雾》倒还说得过去。《沉默的证人》很切题,跨度十几年的受害者身上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为给罪犯进行心理侧写提供了各种线索。唯一的幸存者虽然成功指认出嫌疑人,但并不能将其定罪。最终还是靠抱定“我以我血荐轩辕”主意的冯薇牺牲自己,让嫌疑人在意外中慌乱留下证据,才将其抓获。
全剧的两个高潮,一个是冯薇之死,一个是周马接审陈俊威。
冯薇之死看似不合逻辑,其实情理可通。此剧一开头就是她抛家弃男友去当卧底,主动要求只身赴险并超额完成任务。冯薇是此剧里一个比较理想化的人物,聪明,硬朗,正义感强,处变不惊,奉献型人格,分分钟可以舍生取义似的。一方面她相当有主见,虽然还爱着周马但仍然坚持自己的原则有一说一,不赞成周马一路奔着心理描写去而忽视证据,跟周马好几次不欢而散。另一方面她灵活变通反应机敏,不是傻正义,走私文物案取得苏安惠信任;上手陈俊威案后用牺牲自己去换取证据,两个大案都是因为她才走出了死胡同。她跟柔弱的叶小晶不一样,她是一个太过纯粹的理想主义者,为了理想可以牺牲一切,从不示弱撒娇。周马不知道她喜欢什么花,但建议在她的葬礼上放贝多芬的英雄,也算是知己了。她可以不死,她可以通知袁可为并让叶小晶跟自己在一起直到安全。但她也知道错过当下就很难再有机会让陈俊威犯错,而叶小晶和周马其他亲人则会一直生活在威胁中。所以她跟叶小晶坦诚自己还爱着周马,但在发现陈俊威跟踪叶小晶之后,不论是为了周马还是出于维护正义的使命感,她迅速做了决定,打电话告诉周马自己要退出,穿上叶小晶的衣服慷慨赴险。冯薇死得很壮烈,有备而发的搏斗场面一定很混乱,其实找发夹的情节全无必要,外套上的血脚印和现场其他线索充分够给陈俊威定罪。只是发夹作为冯薇和周马的感情线索,算是有了一个完整轮回。周马配不上冯薇,不论是个人条件还是对感情的坚定程度。这两人就是硬币两面,同样固执,一个现实主义一个理想主义。周马的原则性能屈能伸,热恋时不择手段要跟女朋友调到一起,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爱认错,有曹操的雄心但跟张飞似的一点就爆。他跟温吞小猫似的叶小晶各个方面都合拍得多。冯薇归队后他陷在三截系里左右不是,更多是因为对冯薇道义上的亏欠,不好提分手。冯薇开玩笑要发夹,他就真去小摊儿上买了一个。以冯薇的性格,又是短发,要个水钻发夹来干吗?周马这不是直男癌,而是根本就不走心。而最后他把发夹放在冯薇墓前,也是已经无爱的一种表现。这个发夹对冯薇至关重要,而周马也从叶小晶口中知道冯薇还爱着自己。如果周马对冯薇还有感情,那么他会选择收回发夹留作纪念。一审完陈俊威,他马上跟叶小晶说,陈俊威是想让冯薇的死给咱们造成阴影,我不会有阴影,你也不会。这只是一种好听的说法罢了,“咱们继续处咱们的,我爱的还是你。”再回头看看周马气急败坏地吼冯薇,“你就知道证据!”总是沉默以对的冯薇以身践道,选择这样的结局,令人唏嘘。
再来说周马接审陈俊威,一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好戏。比起理想人物冯薇,周马这个人物形象是有成长的。从一开始毛毛躁躁自以为是到处呛声,到跟着刘宝生踏踏实实搞专业(话说他本专业也号称是犯罪心理学,感觉真是四年学费白交了),在入门到上手的过程中,性子也收敛多了。陈俊威故意刺激他:“不过看了两本书,就花拳绣腿开始比划了”,周马保持理性不还一语,一板一眼在电话里跟袁可为用暗语交流,说明这个人物成熟了。没有这样冷静的心态,保持智商在线,他也不可能完成击溃犯罪心理学专家(论起辈分陈俊威算周马师爷)的演讲。周马的演讲里有一段很出彩,是说陈俊威一定有一个推敲过很多遍的演讲稿,甚至在受害者面前演讲过。通过犯罪心理侧写来预判嫌疑人具体行为,比描写人物年龄性格际遇等既定因素难得多。陈俊威本身是大学教授,一个出色的演讲者,但同时有着不可宣之于人的“道德洁癖”。他用带有仪式性的杀戮审判他人,这不会是一场无声的审判,从勒杀苏安惠一段就看得出。应该说周马的成功赖于他终于设身处地来分析他的对手,不是敌视不是旁观,而是自我带入,甚至同情。如果他流露出一丝的鄙夷、唾弃、颐指气使,就算分析得再准确,那么骄傲好胜如陈俊威,宁可满肚子话憋出翔,也一定会满脸嘲讽沉默至刑场受死。
再说说袁可为和刘宝生这两个人物。替死鬼石隐说袁可为名字不好,加一撇是“哀”,移一横是“衰”。袁可为,是个本来大有可为,但总是差那么一点的倒霉蛋。暗恋孤僻法医好几年不敢讲,明明是被单相思却被传成谈恋爱。其实在周马没单身之前他追叶小晶成功的几率非常大。好不容易查了一年的大案被翻案,各种功劳打水漂。布下天罗地网还给嫌疑人害死个同袍,被勒令停职。够勤力够聪明,有原则也有心胸,怎么就这么倒霉。这部戏里没什么讨喜的人物,个个都是一字一顿的话剧腔和雷劈不动的苦瓜脸,《迷雾》也是。不过袁可为虽然不可爱,但也不讨厌。比起周马和叶小晶,给我的感觉好多了。
刘宝生死得太冤枉。这也是我对剧情最不满意的地方。怀疑陈俊威,不跟局里通气就算了,至于那么瞒着周马吗?既然知道对手强大,问周马有打好硬仗的准备没有,就更应该谨慎行事,怎么能如此不留后手?至少也写点儿什么留给周马啊。跟家人关系不好,不用手机,没有其他安全联系方式,分分钟被灭口的节奏。失踪了好几天才被发现,这像干了一辈子刑警又致力于犯罪心理研究的老同志么?决战阶段我一直期待刘宝生失踪案能查出更多线索,结果这条线基本跟空气一样,除了周马,大家对老同志失踪似乎都不太上心。冯薇是自愿牺牲的,而刘宝生却牺牲得太不值得,太随便了。
另外,在全剧人物取名都挺随便的情况下,石隐石显这两兄弟的名字还挺有意思的,白远也是。
最后回到“医人者不自医”这个话题。这种类型的荧幕连环杀手还挺多,NBC的汉尼拔,Dexter,一个心理学专家一个法医,都是假装正常人的高智商心理变态。因为熟悉门道,所以作起案来也分外得心应手。加上陈俊威,这几个虚构的人物都符合犯罪心理学对连环杀手的基本设定,有个悲惨的童年。汉尼拔没人医也没想过自医;DEXTER养父教化不了他嗜血天性,只能训练他将逍遥法外的坏人处以私刑。陈俊威其实是最悲剧的一个,一直压抑自己并试图自救,如果不是妹妹出事,他大概能装一辈子正常人。当初他愿意跟苏安惠在一起,就说明道德洁癖还没发作。即便是心理突然畸变之后,他引导苏安惠自首,完成道德救赎,如果苏没有瞒着他偷藏了一批毒品,让他觉得苏已经自甘堕落不可救药,估计也不会那么快痛下杀手。杀死了苏安惠,导致他自控力彻底崩溃,开始不断犯错。就像周马说的,他试想过各种失败的结局,甚至早日败露。从毁灭他人到毁灭自己,只在早晚,这是他给自己写的结局。
何弃疗。
《沉默的证人》观后感(五):愿你我能战胜内心的恶魔
最近掉进了国产老剧的坑,从《重案六组》的江汉爬过来看董勇大大。算是那个时候的国产良心剧,虽有不完美但也瑕不掩瑜吧,打三星,两星给案情,一星给董勇祖峰王志飞杜源各位大大们。
案情设计很出彩,放在现在也照样碾压其他国产探案剧。就是节奏有些拖,就一个主案也拍了20多集,导致才演了几集观众就能猜出真凶,其实完全可以学习英剧短小精悍的特点。我个人很喜欢首尾呼应的那个攻心战术的情节设计,陈俊威对司机,周马对陈俊威,以彼之矛攻彼之盾。这个情节在我看来是有象征意义的。自己的学生最终打败了自己,其实,是陈俊威自己输给了自己,母亲的遭遇,妹妹的遭遇,他自己的遭遇,注定了他无法挽回的已知的悲剧结局,周马不过是推了他一把。
我不太喜欢男主周马的人设(然而他有点酱油我都不确定他是不是男主,姑且认为他是)。工作上冲动冒进不踏实,他对刑警工作的理解似乎有偏差,一心只想冲锋陷阵跟坏人拼命,却不愿做琐碎的调查工作,可正是那些调查到的细节对案情大白至关重要。可他在感情上又拖泥带水,缺少男人的担当,解决问题的积极性还赶不上两个女生,哎。男主有些地方有大段的台词,感觉他说起台词来有些拿腔拿调,听着让人不舒服,尤其是在本应节奏紧凑的探案剧里。
董勇大大可是我童年男神,《重案六组》的江汉炒鸡可爱,不过我看过的其他几部剧里他演的角色都有些不苟言笑,性格严肃刻板⋯⋯但他仍然是我童年男神(⁎˃ᴗ˂⁎)
这剧的感情线是一大弊病,严重拖慢了剧情节奏,而且让人很尴尬。不知道是编剧觉得感情线是推动情节发展的必要,还是受制于国产剧的套路,抑或是觉得若是只有案情整部剧剧情太单薄。我个人倒是不太喜欢探案剧里有太多感情戏,所以到了后面感情戏直接跳过。其实完全可以用感情戏的篇幅来深入剖析陈俊威和石隐等人的内心嘛。
还有一个不完美的地方就是bgm。倒不是说bgm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这剧里一言不合就用bgm来烘托气氛,尤其是想把气氛搞得很壮烈(?),但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反而把气氛搞得很尴尬。有些地方我都调静音了⋯⋯太尴尬⋯⋯这剧的bgm远不如4年前的《重案六组》,后者的bgm催泪指数max,配的地方也恰到好处。
最后就以陈俊威最喜欢的、泰森的话来结尾吧。
“我的痛苦所在,就是要和内心的恶魔做殊死的斗争。”
三、公司拖欠工资多长时间算违法
只要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员工工资,那么久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一个月。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都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并且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拖欠工资10天属于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而不得克扣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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