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案件侦查途径有哪些
主要是随着资金链进行追查,然后进行目标锁定,采取IP侦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实质性的犯罪证据之前,是不能对公民采取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在公安机关将非法集资案件侦破之后,需要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判刑。
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途径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日益丰富和完善,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犯罪倾向于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的转账、汇款,网银支付记录了资金流转的痕迹,为资金查控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可以说,如何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中有效地进行资金查控,决定了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
(一)发现涉案资金
1、通过受害人报案获得涉案资金的线索。当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时,往往能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如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单位信息,涉案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银行账号等,经侦机关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涉案资金进行资金查控。
2、通过搜查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有效地搜查可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存单、银行卡或写有数字、代号的笔记本、字条,从中可以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
3、通过询问、讯问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子女往往是涉案资金的直接或间接的拥有者、受益者,可以对其进行"坦白从宽"的教育,促使其交代涉案资金的去向。
4、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人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一些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有可能会掌握一些案件线索,比如与犯罪嫌疑人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直接存取资金的银行网点。
(二)资金查控的具体实施
1、主动出击,依靠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及时发现可疑的资金流转情况,通过秘密调查确定其是否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反洗钱机制的重要功能就是从源头上监测、调查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及时发现和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为侦查、控制和追踪犯罪分子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赢得时机。"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经侦机关可以在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帮助配合下,通过资金查控主动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对于一些线索模糊,性质不明的案件,经侦机关可以在初查阶段秘密地对其进行资金查控,通过调查可疑账户的资金流转的情况判明是否为非法集资犯罪。如果发现其资金流转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要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果断立案,尽快固定相关证据,防止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潜逃。如果查明其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活动,要及时停止相关调查,以免对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3、对于证据确凿的报案线索,要及时介入,尽快控制涉案财物、人员及其财务账册,并及时展开资金查控。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配合,利用查询和冻结等侦查手段调查、控制相关账户,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涉案资金的往来情况,了解涉案资金的用途及流向,查清与资金流向有密切联系的相关账户及其企业的情况,以及提取现金、资金流向个人账户和资金购买私人财产、物品等信息,注意收集相关的银行查询单、记账单、发货票等物证,收集犯罪证据。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发现相关涉案账户,调查与账户有关人员的情况,摸清其资金运作的模式,查清犯罪事实。
4、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都伴随着资金查控的实施,以便查明其犯罪事实,摸清犯罪脉络,查清涉案人员,并固定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比如,对于相关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要以书面证据或电子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对于涉案资金的转出,要查清其用途和去向;对于相关资金的流入,要查明其来源。这涉及到了与相关部门甚至外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所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是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此外,通过对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财产进行资金查控以后,"如果分析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近期内可能来取款,就可以在银行、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进行守候监视,在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取款时将其抓获,或者通过对前来取款的关系人进行跟踪,查获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
5、"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得逞后大多将涉案财产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或者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兑的方式进行转移和清洗。"因此,利用在资金查控中发现的线索,查明涉案财产的存放、流转情况,对涉案资金款物,予以查封与冻结,有效制止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转移涉案财产,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将其用于犯罪,进而追缴涉案财产,挽回经济损失。当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经侦机关应当及时收网,对相关的财物、钱款、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手段,并继续通过调查、讯问等措施深挖余罪,收集更多有力证据,扩大战果。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并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其犯罪目标是众多不特定受害者的资金,这种犯罪通过"拉人头"的组织形式来掩盖其"拉资金"的本质结构。从侦查的角度看,现金并不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其作为一般的个人私有物,很难被监控;而一旦现金进入金融系统,其交易记录就是其活动轨迹,可以被侦查人员所跟踪、调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涉案资金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根据资金流向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并及时对涉案资金采取查封、冻结等侦查措施,以便收集犯罪证据并追赃、返赃。因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侦查中,不仅要关注人,更要关注钱,也就是要对涉案资金进行查控,一旦做到对资金链的有效查控,就可以迅速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及时掌握犯罪线索,控制涉案资金,查获犯罪嫌疑人,快速侦破案件。
三、非法集资案件资金运作模式
资金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资金的运转甚至可以体现出此类案件的整体脉络,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涉案资金链"被誉为"犯罪DNA".回报和风险成正比是投资的客观经济规律,非法集资犯罪则具有典型的反投资规律特征。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犯罪方式是"旁氏骗局",这在中国民间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编造各种投资名目,以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引诱大量"投资者"投资,并用后期"投资者"的部分投资资金给予前期"投资者"投资回报的诈骗行为,其中的资金运作基本上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一)资金运作的典型模式。
1、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转换。非法集资犯罪最常用的资金运作模式是"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转换".一般来说,我们在追查网银资金的轨迹时比较简单,因此,查询可疑账户的转账、汇款成为资金查控的主要侦查措施。但是,一旦虚拟货币转换为现实货币,那么我们对于这部分货币的跟踪就会中断。现金在社会上的流通,很难被跟踪。因此,即使它再次转换为虚拟货币,那么也很难将其与之前被跟踪的虚拟货币联系起来。所以,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分子会采用"虚拟货币-现实货币-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相互转换这种资金运作模式,中断资金链的联系,使侦查人员失去对涉案资金的追踪控制。
2、网银交易有利有弊。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上银行的转账、汇款或者使用银行卡、信用卡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犯罪手段总能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除了使用传统的现金交易的手段,更加倾向于使用网银交易。
网银交易具有安全、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诸多特点,给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方式,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跨省跨行开户、取款、转账,跨省异地犯罪等。这给侦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尤其是在跨省跨部门的侦查协作中,侦查措施的使用时机被延误,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逃跑、隐匿赃款赃物提供了条件。
3、使用虚假开户信息,多头开户,小额交易。由于信息实名认证制度的实施,使用假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基本消失,但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开户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现在金融系统未对个人或部门的开户数量加以规定,所以犯罪分子使用他人或自己的身份证件多头开户的情况比较常见。此外,因为现在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存在,国家对大额资金的流动比较重视,因此犯罪分子在进行转账、汇款、取款时,一般通过很多次的小数额交易来代替大数额的交易。非法集资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一般的犯罪分子更高,因此,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混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更为了隐匿自己、逃避惩处。
(二)犯罪过程中资金的"募集"与"返利"的形式
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资金的募集和返利主要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汇款两种方式进行,有的还通过期货、股票、有价证券的交易等形式进行。一般来说,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限于当地的经济状况,比如农村或者中西部地区,主要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资金的集资和返利。对于一些知识水平不高的人群,也倾向于现金进行集资和返利,比如农民工、老年人等。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高知识分子,则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进行集资和返利。当涉及到网络非法集资时,则主要依靠银行的转账、汇款以及电子银行转账,如支付宝等。但是,为了进一步犯罪的需要,犯罪分子往往在返利环节大加宣传,大多通过现金的形式现场返利,以造成更大的轰动效应,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比如,许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返利大会",召集众多"投资者"或普通民众,在现场以现金的形式向先期投资者返利,从而传达出一种"确实赚钱"的信息,或吸引先期投资者继续投资,或吸引更多的群众进行投资。
四、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资金查控的必要性
资金运作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作用显着,通过对资金运作模式进行资金查控,可以发现、跟踪可疑交易信息,获取犯罪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这使得资金查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并决定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侦破。
(一)有利于发现或核查犯罪线索,确定侦查方向
"国际上执法部门都十分重视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使用、转移、交易等来发现犯罪资金背后的刑事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关系人的资金进行查控,了解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资产情况、交易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入账情况等,可以查明资金的异常动向、转移途径及其他可疑资金,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关系人,从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进而主动出击,打击犯罪。
(二)有利于摸清犯罪网络及犯罪分子,一举肃清犯罪集团
非法集资犯罪的整个犯罪过程都是围绕涉案资金进行,犯罪网络依靠资金的连接得以展开,一切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都与资金密切相关。所以结合非法集资犯罪的资金运作特点,可以沿着资金流向,通过资金查控,理顺整个犯罪过程的犯罪脉络,查清所有的犯罪分子及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摸清整个犯罪集团的人员架构,从而一举肃清所有犯罪分子。
(三)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判明罪与非罪
通过资金查控,可以利用相关侦查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与涉案资金有关的情况,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涉案资金的流转记录予以固定,收集到犯罪分子在犯罪各个阶段的犯罪证据。并且,根据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还是组织生产、履行合同,或者是将资金藏匿起来,可以分析判断其主观心态,"从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控制涉案资金,追缴涉案款物通过资金查控查明涉案财产的去向是追缴涉案财产的基础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枢纽,因此,经侦机关在这些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通过资金查控发现涉案资金的存在与流向,并及时予以追缴。
(五)有利于查证被害人,返还财产损失
通过对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各种与犯罪有关的财务账册以及投资登记表等书证、物证的调查,可以获得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投资"情况。因此,通过资金查控,不仅可以快速的侦破案件,追缴赃款赃物,而且有助于在案件侦破后,结合报案登记,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返赃,保证返赃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可能的减少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六)有利于"反洗钱机制"的建设
反洗钱机制在公安机关打击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建设并不完善,经侦部门可以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可以不断发现并弥补反洗钱机制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促进反洗钱机制的完善,"将其作为提前发现线索、监控追查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追逃追赃的有力武器"。
主要是随着资金链进行追查,然后进行目标锁定,采取IP侦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实质性的犯罪证据之前,是不能对公民采取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在公安机关将非法集资案件侦破之后,需要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判刑。
二、一场风暴,将加密货币打到了谷底,虚拟货币都存在哪些风险
01、交易的时候存在隐匿性
如果是传统的普通货币,在交易的时候会被转到指定的账户上面,而且在开通账户的时候也是需要实名认证才可以办理的。但是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在网络上面进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也就没有太多的限制。虽然有一部分的虚拟货币,在交易的时候是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注册的,但是这些注册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客户的真实身份也是没有办法去进行辨别。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是可以去隐藏交易者身份信息的,这其实就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风险了。
02、存在监管的盲区是你货币的使用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并且交易体系又特别的复杂,在交易的时候甚至可以实现跨国资金的充值,然而虚拟货币确实存在很多的监管盲区。因为虚拟货币本身是一种新兴的事物,由于发展的速度太快,所以很多国家也是缺少针对性的法律。
03、追踪监测的难度比较大在使用虚拟货币的过程当中,由于客户非常容易在匿名状态下来进行注册交易,再加上网络本身又特别的错综复杂,所以一旦出现了问题之后,相关部门想要追踪监测的话难度是非常大的。比如说很难追踪到交易的具体IP地址,也没有办法了解到资金的具体流向等等。
04、交易平台存在风险实际上很多的虚拟货币平台都是需要我们把资金存到该平台上,然后才能够进行交易的,不平台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往往会提供很多的优惠条件,然而有一些平台确实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说某些平台会直接卷钱跑路,甚至连平台的高管都会失踪,这样一来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三、加密数字货币征税大潮或开启,将会有哪些利弊呢
2020年极大可能开启加密数字货币的征税大潮,现在数字经济成为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加密数字货币带来的挑战。而加密数字货币的征税制度就成为了其中一个大方向。
加密数字货币征税大潮为何在2020
首先从2019年至2020年的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数据来总结,据得得智库数据显示,截止北京时间2019年12月31日24时,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为 1927.69亿美元,2019年全年共计上涨53.35%。
截至2020年1⽉5⽇,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共有数字货币4993种,总市值共计1997.68亿美元。与2019年年初的1257.08亿美元的总市值相⽐,整个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上涨了740.6亿美元,同比上涨58.91%。
由此可以看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正在全球范围逐步扩大,尤其是2019年涨幅明显,数字化趋势已经势不可挡。
2019年虽然Libra是非常值得热议的海外项目,但中国区块链技术的进展和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则在另一角度也牵动着各国政府和业内人士的心。
Libra的研发带来了巨大冲击,在中国引领之下,全球各国政府陆续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了表态,同时也公布了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研发的进展,全球各国央行数字货币呼之欲出。
央行数字货币的刺激加上全球加密数字货币市值的显著提升,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加快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管理。如何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有更加合规的管理,加密货币征税制度的完善仿佛成为了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管理的重要一环。
各国加密数字货币税收政策逐渐完善
2月14日一则美国国税局,免去纳税人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游戏交易的纳税义务的消息,就不胫而走。也让大家对各国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纳税政策有了很大的关注。
美国:国税局免去纳税人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游戏交易的纳税义务
美国在2014年就发布了“2014-21号通知”,其通知警告加密货币持有人如果不为加密交易缴纳税款,将受到处罚。
2019年10月,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有关加密货币的税收指南并明确表示,出于联邦所得税的目的,仅在投资者能够处置其持有的资产时才识别空投/分叉的代币。
一旦纳税人获得了转让,出售或交换加密货币的能力,则即将被视为接受加密货币。当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应税交易的价值就是平台以美元记录的金额。此外,纳税人的买卖价格将确定收益或损失是否已发生及其持续时间。
2020年2月美国国税局(IRS)修改了其网页上的措辞,美国纳税人已经免除了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游戏交易的纳税义务。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局(GAO)的一份报告,美国纳税人对于如何处理加密货币持有和交易仍处于迷雾之中。认真对待数字资产避税,2020年税务申报变重要。
英国:认真对待数字资产避税,2020年税务申报变重要
2018年,英国数字资产特别工作组提交了一份特别报告后,首份加密数字货币指南问世了。指南阐明了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如何看待加密数字货币的一些重要细节。许多人认为这份指南是对加密数字资产采取更严格的征税措施的前奏。
2019年11月英国再一次发布了针对企业的新加密货币税收指南。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还向一些主要的数字资产交易所中心(包括比特币公司)发送了请求,以获取交易所中英国投资者在2019年8月份的交易信息。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似乎在很认真对待数字资产避税一事。这意味着,2020年税务申报将变得尤为重要。
泰国:泰国将对加密数字货币征税立法
2019年11月25日,泰国税务总局局长Patchara Anuntasilpa在接受《曼谷邮报》采访时表示,泰国税务部门将通过引入基于区块链的退税系统来改变目前的退税做法,并希望在2020年年中实施该系统。
根据上个月外媒报道称:泰国的财政部长Apisak Tantivorawong宣布了泰国政府对加密数字货币采取的税收框架问题,此次泰国政府对泰国加密数字货币的税收范围非常广阔,涵盖所有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回报以及零售交易。
投资者需要在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后支付7%的增值税,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目前泰国内阁已经批准了2项关于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的法令草案。
韩国:预计2020年开始对加密货币交易征税
据《韩国时报》报道,对于出售加密数字资产所得的资本收益,2019年时还没有直接的征税框架。韩国经济和财政部正在制定这项措施,从2020年开始,它将成为税收法案。
韩国经济部某官员表示:“相关的讨论已经开始。修订后的法案将于2020年的上半年起草。”
韩国国民议会也一直在研究一项加密货币税收法案。最终的法案将增加加密数字货币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透明度。但可以肯定的是,韩国将对出售加密数字资产的资本收益征税。
中国:法院描述比特币为虚拟资产,中国税务机关或出台加密税收政策
2019年7月一家中国法院正式将比特币描述为虚拟财产,从而获得了法律认可。
这一裁决是一家现已关闭的交易所与一名损失资金的用户之间纠纷的一部分。目前,中国还没有关于加密税收的具体规定,但法院对加密货币作为一种资产的关注,可能会促使中国税务机关出台加密税收政策。2020加密数字货币市场持续火爆,中国出台加密数字货币税收政策也许就在今年了。
除以上国家在加密数字货币的征税政策方面,2020年有计划或者已经行动。其它很多国家也早就针对加密数字货币出台了相关征税政策。
其中包括百慕大,伊朗,法国,新西兰,日本等多个国家都颁布了加密货币的税收政策。当然也有一些国家表示暂时不会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进行征税。
加密数字货币征税的“利”与“弊”
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征税的问题,很多人都提出了疑问,大家认为加密货币的匿名性意味着很少有人知道交易的发送者或接收者。
但是,政府税收和其他管理人员都倾向于交易所引入KYC(Know Your 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户)的指导方针,然后再要求获取这些记录。这样就会导致大家的身份暴露,没有了区块链最初所提出的隐匿性。
这也确实是一个弊端,但其实绝对的自由就是隐患了,现在的世界文明是我们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才获取的,而各个国家的监管和法律正是其中维护社会文明和制安的重中之重。其实去中心化并不代表绝对的去中心化。
目前各国相关政策其实并没有完善,可能最终会达成全球默认规则,但这需要基于加密货币的业务积累,然后用某种分配方式将这些税收按司法管辖区来分配。
换个方式想一想,其实各国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税收政策恰恰代表了加密数字货币正在逐渐得到世界的认可,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国家的监管也对用户有了更大的保障。
现在加密市场的严谨性无法与法币市场相媲美,并且有匿名化的特性,数字货币经常被用于走私、贩毒、洗钱、地下交易等领域,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在全球的接受度也在不断提升,交易量及交易数额逐渐增大,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是各级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合理地税收政策自然会被提上日程。
2020年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应该会得到更大的关注和普及,而全球也极有可能开启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税收政策的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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