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币等待审核中如何取消转账
任何比特币交易都是不可撤销的,只能由收款人退回比特币。这意味着你需要注意,与你了解和信任或者已经建立的信誉的个人和组织交易。在他们那边,商家需要控制那些顾客可见的支付请求。比特币系统能检测出打字错误,通常不会让你不小心付款到一个无效地址。在将来可能还会有其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保护的服务。
二、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三、比特币的发展历史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同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
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
每当比特币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时,主流媒体总会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分析一下比特币。早先,这些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是不是骗局。而现如今的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而这其中争论的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币的通缩特性上。
不少比特币玩家是被比特币的不能随意增发所吸引的。和比特币玩家的态度截然相反,经济学家们对比特币2100万固定总量的态度两极分化。
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用货币政策的松紧来为经济适时的加油或者刹车。因此,他们认为比特币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调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通货紧缩,进而伤害整体经济。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政府对货币的干预越少越好,货币总量的固定导致的通缩并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2009年,比特币诞生的时候,区块奖励是50个比特币。诞生10分钟后,第一批50个比特币生成了,而此时的货币总量就是50。随后比特币就以约每10分钟50个的速度增长。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2100万的50%),区块奖励减半为25个。
当总量达到1575万(新产出525万,即1050的50%)时,区块奖励再减半为12.5个。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约2100万个。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你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2014年2月25日,“比特币中国”的比特币开盘价格为3562.41元,截至下午4点40分,价格已下跌至3185元,跌幅逾10%。根据该平台的历史行情数据显示,在2014年1月27日,1比特币还能兑换5032元人民币。这意味着,该平台上不到一个月,比特币价格已下跌了36.7%。
同年9月9日,美国电商巨头eBay宣布,该公司旗下支付处理子公司Braintree将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该公司已与比特币交易平台Coinbase达成合作,开始接受这种相对较新的支付手段。
虽然eBay市场交易平台和PayPal业务还不接受比特币支付,但旅行房屋租赁社区Airbnb和租车服务Uber等Braintree客户将可开始接受这种虚拟货币。Braintree的主要业务是面向企业提供支付处理软件,该公司在2013年被eBay以大约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
2017年1月22日晚间,火币网、比特币中国与OKCoin币行相继在各自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抑制投机,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各平台将于1月24日中午12:00起开始收取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0.2%固定费率收取,且主动成交和被动成交费率一致。
5月5日,OKCoin币行网的最新数据显示,比特币的价格刚刚再度刷新历史,截止发稿前最高触及9222元人民币高位。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国三大比特币平台正式开始收取交易费。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公告称中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同年12月17日,比特币达到历史最高价19850美元。
2018年11月25日,比特币跌破4000美元大关,后稳定在3000多美元。11月19日,加密货币恢复跌势,比特币自2017年10月以来首次下探5000美元大关,原因是之前BCH出现硬分叉,且监管部门对首次代币发行(ICO)加强了审查。
11月21日凌晨4点半,coinbase平台比特币报价跌破4100美元,创下了13个月以来的新低。
2019年4月,比特币再次突破5000美元大关,创年内新高。5月12日,比特币近八个月来首次突破7000美元。5月14日,据coinmarketcap报价显示,比特币站上8000美元,24小时内上涨14.68%。
6月22日,比特币价格突破10000美元大关。比特币价格在10200左右震荡,24小时涨幅近7%。 6月26日,比特币价格一举突破12000美元,创下自2018年1月来近17个月高点。6月27日早间,比特币价格一度接近14000美元,再创年内新高。
2020年2月10日,比特币突破了一万美元。据交易数据,比特币的价格涨幅突破3%。3月12日,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stamp数据显示,19点
44分,比特币最低价格已跌至5731美元。5月8日,比特币突破10000美元关口,创下2月份以来的新高。
截至12月27日19时20分,比特币报价28273.06美元。
2021年1月8日,比特币涨至4万美元关口上方,最高至40402美元。
2021年2月22日,比特币价格线上突破58000美元/枚。
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价格突破50000美元。
3月13日,比特币24小时上涨约6%,站上60000美元/枚,市值约为1.1万亿美元。
2021年5月19日,比特币跌幅扩大至18%,跌破35000美元/枚整数关口,日内连续跌破九道千元关口。
流通性与接受度
比特币仍然有合法或正当的用途。有多种途径使用比特币,通过电子货币交易所、比特币提款机、服务商和个人等渠道,就能兑换为当地的现金或金币或以现金或金币购买比特币;也可以直接使用它购买物品和服务,或使用比特币金融卡。
特别继维基解密宣布接受比特币捐助后,认可使用比特币的个人、组织和企业迅猛增长。
随着比特币金融卡的激活,即使商家不接受比特币,仍然可以依照比特币与法币的即时汇率,而以比特币付款,犹如刷人民币账户的金融卡支付外币(美元、欧元等)消费,仍然可以依照该外币与人民币的即时汇率;
而从人民币的存款账户扣款来完成付款,这样商家只要支持Visa或 Mastercard等信用卡或是Apple Pay等移动支付功能者皆能使用;
使用范围就能从直接接受比特币的1万商家,大幅扩大到包括网络购物、卖场购物、餐厅和咖啡厅用餐、搭乘交通工具、加油站加油等数千万个商家(Visa 2,900万、MasterCard 3,200万个),如果许可,并可使用世界各地逾3千多万台一般法币ATM,以比特币提领当地现金使用。
交易
比特币点对点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存储在区块链中,比特币交易就是在区块链账本上“记账”,通常它由比特币客户端协助完成。付款方需要以自己的私钥对交易进行数字签名,证明所有权并认可该次交易。
比特币会被记录在收款方的地址上,交易无需收款方参与,收款方可以不在线,甚至不存在,交易的资金支付来源,也就是花费,称为“输入”,资金去向,也就是收入,称为“输出”。如有输入,输入必须大于等于输出,输入大于输出的部分即为交易手续费。
矿工产出交易没有输入,只有输出,交易记录会显示新生成的比特币(Newly Generated Coins),除矿工产出交易外,一个输入必然是另一笔交易的一个输出,也就是一笔收入必然是其他人的支付。
一个输入没有成为另一笔交易的输出时,它是“未花费的”,也就是“账户余额”。收录此交易的区块被广播后,此交易就有了“1个确认”。矿工们平均每10分钟产生一个区块,每一个新区块的诞生会使此交易的确认数加1。
当确认数达到6时,通常这笔交易被认为比较安全、难以逆转。比特币交易为不可逆,每一笔交易都无法撤销,商家不必遭到诈骗式的拒付而遭受损失,唯一可以获得退款的方法,就是请对方再做一笔反向交易,但需要对方的配合。
区块链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该概念在中本聪的白皮书中提出,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系产生的资料块(称为“区块”,block)。
新增的资料块总能链接到上一个区块,即整条区块链的尾部。比特币点对点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存储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所以区块链可以看作记录着比特币交易的账本。区块链是一群分散的客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
中本聪预计,当资料量增大之后,用户端希望这些资料并不全部存储自己的节点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采用引入散列函数机制。这样客户端将能够自动剔除掉那些自己永远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说极为早期的一些比特币交易记录。
中本聪创造了比特币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并附有一句“The Times 03/Jan/2009 Chancellor on brink of second bailout for banks”,而这句是当天泰晤士报的头版文章标题。
确认一项交易的过程,是由解决一系列计算难题的工作量证明机制来实现的。
工作量证明机制要求电脑的计算能力为某个有限值的情况下,需要运算一定的时间才能解决,这就使得攻击者无法重写、修改交易历史,除非他能够拥有相对比特币点对点网络系统更强大的计算能力,从而能以更快的速度产生区块链(称为"51%攻击")。
工作量证明机制的难度由系统自动调节,所以新区块的生成平均需时10分钟。整个比特币点对点网络的节点都会自动检测交易和区块的有效性,并忽略任何违背规则的交易和区块,比如那些产生错误数量的区块,或多次发送同一份额比特币的交易行为。
参与处理区块的客户端可以得到一定量新发行的比特币,以及相关的交易手续费。
为了得到这些新产生的比特币,参与处理区块的用户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计算力(为此社会有专业挖矿机替代电脑等其他低配的网络设备),这个过程非常类似于开采矿业资源,因此中本聪将资料处理者命名为“矿工”,将资料处理活动称之为“挖矿”。
这些新产生出来的比特币可以报偿系统中的资料处理者,他们的计算工作为比特币点对点网络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有鉴于此,其他类似竞争币(Altcoin)都是用了相同的理念去处理端间交易资料,只是在工作量证明机制上进行调整,如采用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和Scrypt算法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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