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一般来说,在公司不需要了时,因为注销公司手续繁杂、耗时较长等一系列问题,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转让公司,转让公司也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企业所有者的损失。不过公司转让的费用却是交易双方很难达成一致的问题,那么在转让公司时我们应该怎么去评估价值呢?据悉,目前为止国内尚未出台任何税务法规以明确如何评估各类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中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几个大的方式。然而成本法和市场法的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成本法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质量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有活跃市场及充足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而这一条件往往很难具备。相比之下,收益法是国际公认的且在实务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评估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的方法。
二、银行贷款叫去公证处什么意思
公证处签字做的是委托公证。你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所以你拿到房本第一时间应该去银行送抵押,为了防止你不去送抵押,让你做公正委托给房产局,出件房本出来以后由房产局统一送到各个银行统一送抵押。相当于你做了委托书,委托给房产局了,所以你要做公正。
拓展资料:
一、公证处的申请材料法律效用。是公证过的法律效力高于未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证受理。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三)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世界上新的存款种类正不断出现,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电话转帐服务和自动转帐服务、货币市场存款户等,其中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在中国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并在国内国际都通行使用,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三、什么叫保价
保价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包裹等,如有遗失,邮电部门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
例如:你现在有一部手机要寄到XX地,而你又怕你这件手机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这个时候你就需要对这件物品进行保价了,假如你保了1000元,那你寄的这件东西丢了的话快递公司就会赔偿你1000快钱。
拓展资料
保价费
此项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寄件人选择此项服务时,应确定保价金额与每个邮件内件实际价值一致,每个邮件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保价费按申报的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邮件如发生延误,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价百度百科——保价费
四、什么叫统谈统签、统谈分签
1、统谈统签
统谈统签,就是甲乙双方在多件事项上分别达成一致或形成一致意向,然后签署一个合同。
一般适用于“总公司-承包部-项目部”,承包部只是一个会计核算单位,仅仅是一个管理部门,不是法人单位也不是税务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招标签订合同,最终由总公司统一对外支付,但是货物不经过总公司,直接由供货单位运往项目部。
这种模式下承包部和项目仅仅是会计核算单位,不是分支机构,收入发票、成本费用发票均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和收取。如果是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总公司-局-分公司(子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采用这类模式将出现“三流不一致”。
2、统谈分签
统谈分签,是指甲乙双方在多项事项上一起谈妥或者达成意向,然后逐项签合同。
适合管理模式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总公司-局-分公司(子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为分支机构而不仅仅是会计核算单位的。
以总公司的名义寻找供应商,按集中采购的价格谈判,按照分、子公司的需求分别签订合同,由供应商直接向分、子公司等需求单位供应货物,款项由分、子公司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扩展资料:合同订立的六种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4、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5、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6、登记形式
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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