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分币和初铸币哪个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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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币和初铸币哪个好,的区别

一、熊猫币初铸版和基础版区别

熊猫银币因为发行量大,初铸版和后面铸造的比较起来明显图案更清晰。熊猫银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的非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以“熊猫”为主题的一种纪念银币。熊猫银币在1983年首发,是中国金银纪念币的代表性产品。正面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发行年号及中国古代建筑北京天坛祈年殿景观;背面以中国精湛的造币工艺塑造出极具民族艺术风格的熊猫形象。属于国家法定货币,具有一定收藏投资价值。

二、货币***铸币***纸币***的区别

货币

流通货币(简称通货),是一种或一组用于物资交换的工具,有时也仅称“货币”。它根源于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金钱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度量单位。货币区是指流通并使用某一种单一的货币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货币区之间在互相兑换货币时,需要引入汇率的概念。

正确对待货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慷慨相助.

简介

通常,每个国家都只使用唯一的一种货币,并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不过也存在例外,亦即多个国家可以使用同一种货币。例在欧盟国家通用的欧元,在西非经济共同体的法郎,以及在19世纪的拉丁货币同盟,名称不同但能在联盟内部自由流通的等值货币。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别国的货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比如,巴拿马选择美元作为法定货币。不同国家的货币还可能使用相同的名字,比如,在法国和比利时使用欧元之前,它们和瑞士的货币都叫法郎。有时因为特殊原因,同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自治体可能也会发行不同版本的货币,例如在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或甚至偏远离岛的泽西岛、根西岛都拥有各自发行的不同版本英镑,并且互相可在英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交易,但唯有英格兰英镑才是国际承认的交易货币,其他版本的英镑拿出英国境外后可能会被拒绝收受。

每个基本货币单位通常还可以分成更小的辅币。最常用的比例是辅币为主币的1/100,比如,100分= 1元。在法国大革命推广公制以前,欧洲历史上曾经长期采用1/20/240进制,例如在英国,1英镑等于20先令、240便士;法国的情况是12个但尼尔(denier)为1苏(Sol),20个苏为1里弗尔(livre,又称锂)。1:7、1:14、1:25、1:10、1:1000以及其他进位制也曾被使用。

有的国家的货币没有辅币,或者虽然有辅币,但是由于币值太小而只是理论上的换算单位,而没有发行实际的货币,比如日圆和韩圆。

历史

物物交换

人类使用货币的历史产生于最早出现物质交换的时代。在原始社会,人们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换自己所需要的物资,比如一头羊换一把石斧。但是有时候受到用于交换的物资种类的限制,不得不寻找一种能够为交换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物品。这种物品就是最原始的货币。牲畜、盐、稀有的贝壳、珍稀鸟类羽毛、宝石、沙金、石头等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都曾经作为货币使用过。

金属货币

经过长年的自然淘汰,在绝大多数社会里,作为货币使用的物品逐渐被金属所取代。使用金属货币的好处是它的制造需要人工,无法从自然界大量获取,同时还易储存。数量稀少的金、银和冶炼困难的铜逐渐成为主要的货币金属。某些国家和地区使用过铁质货币。

早期的金属货币是块状的,使用时需要先用试金石测试其成色,同时还要秤量重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逐渐建立了更加复杂而先进的货币制度。古代希腊、罗马和波斯的人们铸造重量、成色统一的硬币。这样,在使用货币的时候,既不需要秤量重量,也不需要测试成色,无疑方便得多。这些硬币上面带有国王或皇帝的头像、复杂的纹章和印玺图案,以免伪造。

金银

西方国家的主币为金币和银币,辅币以铜、铜合金制造。随着欧洲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量逐渐增大,到15世纪时,经济发达的佛兰德斯和意大利北部各邦国出现了通货紧缩的恐慌。从16世纪开始,大量来自美洲的黄金和白银通过西班牙流入欧洲,挽救了欧洲的货币制度,并为其后欧洲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创造了起步的条件。

纸币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属货币同样显示出使用上的不便。在大额交易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金属硬币,其重量和体积都令人感到烦恼。金属货币使用中还会出现磨损的问题,据不完全的统计,自从人类使用黄金作为货币以来,已经有超过两万吨的黄金在铸币厂里、或者在人们的手中、钱袋中和衣物口袋中磨损掉。于是作为金属货币的象征符号的纸币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在宋朝年间于中国四川地区出现的交子。

金本位

最初的纸币是以黄金为基础的,与黄金可以自由兑换,两者可以同时流通,纸币的发行量也比较少。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速度空前的膨胀与发展,于是纸币逐渐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但是它们仍然有黄金作为发行的保障。这种货币制度称为“金本位”。

货币防伪

伪造货币的问题与货币制度一同出现。在使用金属货币的时代,伪造的方法是在金币中搀入铜、铅等廉价金属。当时对付这种犯罪唯一的方法是一旦发现,就使用严厉的刑罚,以此来威吓伪造者。

纸币更容易伪造。法国大革命后,发行了以没收的教会地产为抵押的债券,作为代用纸币。为了破坏法国经济,英国政府曾经伪造过这种货币(同时规定私人伪造法国纸币将会被判处死刑)。这也是最早的经济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曾经在集中营里大量伪造英国和美国的纸币。私人或犯罪组织伪造纸币的记录也层出不穷。为了避免伪造,纸币采用了很多防伪措施:专用的特殊纸张,胶版凸印、水印,磁性油墨,金属安全线,紫外线荧光记号、变色油墨、正反面图案对印(这种技术在法国法郎上最为醒目)等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还发行了塑料货币。

现代的货币

在金本位制度下,各个实行金本位的国家之间货币按照它们各自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Gold Parity)来决定兑换比率。这个体系是以黄金的自由流动为基础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国、法国、俄国、德国、日本等参战国纷纷禁止黄金出口,金本位体系实际上已经崩溃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奥地利等国出现了货币大幅度贬值的现象。此后各国货币之间没有一个固定的汇率基础。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协定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其货币应当与黄金或美元挂钩,实行固定汇率兑换。这个协定确立了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由此建立的各国货币体系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1971年8月,美元停止与黄金的自由兑换,布雷顿森林体系宣告崩溃。从此,进入符号货币时代。此后各国之间实行浮动汇率。一些比较稳定的或者有升值潜力的货币,如瑞士法郎、西德马克等等。

国际标准组织(ISO)指定了一套三位字母的符号体系,用来表示各国的货币。这个标准的代号为ISO 4217。

在货币汇率表中可以看到最近几年里,世界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情况。

货币的职能

由于货币根属于商品,因此他同所有商品一样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当处在不同形式的价值运动中的时候,货币所表现出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另外三种职能则是在两者的基础上形成的派生职能。

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是货币作为社会劳动的直接体现。货币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可以以自己为标准,与其他商品进行量的比较,而此时商品的价值形式就转化为价格形式,商品通过货币进行表达的价值形式即为价格。当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这一职能时,货币只需要以想象中的或是观念上的形式存在就可以了,然而他的单位则必须依赖于现实中流通的货币。正是由于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使得人们可以将不同形式的商品先转化为货币的价格形式,然后再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货币本身作为商品也存在不同货币之间量的差别,因此人们为货币也制定了一个量的标准,即规定价格标准(有时亦称价格标度)。制的是含有一定金属重量的货币单位及其等份。

流通手段

在货币执行了流通手段之后,使得商品的交换有了可能。而流通手段则是货币价值尺度职能的发展。货币的产生,使得商品之间的交换有直接的物物交换变成了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即由商品—商品变成了商品—货币—商品。两者之间不仅存在形式上的区别,也存在着性质上的区别。

三、关于古代的货币政策和铸币权

唐王朝建立后,较有政治眼光的统治阶级迅速出台了自己的铸币政策。武德四年(621)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1]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与此同时,又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实行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钱即铜钱,帛则是丝织物的总称,包括锦、绣、绫、罗、绢、絁、绮、缣、紬等,实际上是一种以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货币制度。

就货币制度本身而言,存有明显的缺陷:多元的货币形态不但必然会造成其内部复杂多变的比价问题,容易引起货币流通的混乱,而且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和排他性是相矛盾的。马克思指出:“两个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全部的历史经验总结起来不过是这样:凡是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是只有一种商品保持着这种地位……而其实也只有估价过高的那种金属才起着价值尺度。”[2]又说:“价值尺度的职能同价值尺度的二重化是不相容的”。[3]钱帛兼行制乃是多种商品依法充当货币,造成了法币的多样化,其内部的矛盾冲突自然更加剧烈。

不过,货币制度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问题,对发展中的不足应历史地看待,不宜苛求。如所周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一定历史时期的货币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由该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人类历史进程中货币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经历的由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的由低级向高级变化的过程,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一定历史时期的货币制度作为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即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又对该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反作用:货币制度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则起促进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这一货币理论同样适合于作为我们研究唐代货币制度的指导思想。从有唐一代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来看,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有其适应小商品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时候,也有其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阻碍作用的时候。

唐王朝建立在亡隋的废墟之上。初期,社会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处于复苏阶段,水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既有多种实物货币,又有单位价值较小的铜钱,从而较好地适应了小额商品交易的需要。这是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贞观后期,尤其是高宗、武后及玄宗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落后的一面。首先表现在绢帛作为货币因体大物重、不便分割、难于运输储藏等缺点开始不受市场欢迎,绢帛作为货币的职能趋于衰退,商品交易趋向喜欢使用更高一级的铜钱作中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铜钱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营铸币不能满足这种要求,于是造成了流通中铜钱短缺的日益加剧,又进而引发了严重的铜钱的私铸和滥铸,造成了物价波动、货币流通不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混乱,对国家财政制度造成威胁,使唐政府大伤脑筋。唐政府不断出台严厉打击私铸和滥铸等的法令,并禁断使用恶钱,但是由于铜钱供应量严重短缺,币值不断上升坚挺,私铸和滥铸有暴利可图,所以成效并不理想。

绢帛受到市场排挤和铜钱短缺,说明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货币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从实物货币与金属货币兼行向全部金属货币改进提高的客观要求。从当时铜矿资源有限,官铸铜钱效率不高,甚至赔本,铸币总量不多,无法满足市场对金属货币的需求来看,借鉴汉代以金为上币铜为下币的历史经验,及时起用贵金属金银作为主币,以铜钱作为辅币,改行金银与铜钱相结合的主辅币的货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最好的办法。但是,由于错误落后的货币思想的影响,唐代统治阶级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主动地调整货币制度,而是采取了极力维护钱帛兼行制度的多种措施,结果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对良好的货币流通的客观要求得不到满足,与落后的货币制度间的冲突日趋激化,成为中唐以后,特别是两税法实行以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大矛盾,突出表现为钱重物轻即所谓“钱荒”问题的不断恶

唐王朝是以法律、财政、行政等的综合手段来极力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的。为了叙述的条理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以概其要。

其一,力保绢帛的货币地位,法定绢帛等实物与铜钱兼作货币,并鼓励优先使用实物货币。开元二十年(732)九月,玄宗颁《令钱货兼用制》,云:“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4]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玄宗再颁《命钱物兼用敕》,规定:“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以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5]贞元二十年(804),德宗“命市井交易,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6]元和六年(811)二月,宪宗制曰:“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7]太和四年(830),文宗诏令:“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8]明确规定钱物兼用,物优钱先。除这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外,唐王朝还运用财政办法维持绢帛等实物的货币职能,防止其作为货币而贬值。如开元六年(718),“出太府钱五万贯,分于南北二市,平价买百姓间所卖之物堪贮掌官须者”。[9]又如元和八年(813)四月,宪宗颁敕“以钱重物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10]元和十二年(817),宪宗又颁《平泉货敕》,内云:“近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11]用政府购买的方法来调节市场绢帛供需,保持绢帛价格。力度更大的是,唐后期还出台实施了“虚实估”的物价政策,确定绢帛等实物的“虚估”,力图提高它们的市场价格,竭力维护其货币职能和货币地位。

其二,确保官营铸币的垄断地位。唐王朝对此最为重视,举措最多。一是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严厉打击私铸滥铸,通过货币立法,规定铸币权乃国之特权,不准私人染指。与之配套的还制定了禁断私自买卖铸币材料、禁断铸造铜器及禁断恶钱等的多项法令,全力保障币制统一,保障官营铸币不受侵害。其详见前文唐代铸币的政策及经管部分。二是运用财政手段收取恶钱。这是对不能完全禁断私铸滥铸的补救措施。如高宗“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由于“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侯官禁之驰,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12]加大收取力度。到仪凤四年(679)四月,高宗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13]到开元七年(719)二月,玄宗“敕太府及府县出粟十五万旦粜之,以敛人间恶钱,送少府销毁”。[14]开元八年(720)六月,又颁《官收恶钱诏》,针对收市恶钱不彻底的情况,要求“须抬估价,百姓情愿出恶钱一千文,计秤满六斤,即官以好钱三百文博取,无好钱处,依特估折布绢杂物,每季终,各令随近送纳铸钱,仍申主者堪会”。[15]天宝十一载(752)二月,从宰相李林甫之议,再颁《令所司收换恶钱敕》,“命有司出粟帛及库钱数十万缗于两市易恶钱……期一月,不输官者罪之”。[16]

其三,保持铜钱的流通数量。唐王朝对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认识较为明确,认为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多少与货币购买力成正比,与物价成反比,持传统的机械的货币数量说。为保持流通中必要的货币数量,唐王朝采取了五项主要措施:

一是尽力增加官营铸币,增加货币投放量。玄宗开元“二十六年于宣润等州置钱监”。[17]代宗大历四年(769)正月,准关内诸道铸钱使第五琦之请,“于绛州汾阳、铜源两监,增置五炉铸钱”。[18]德宗建中元年(780)九月,准判度支韩洄之请,“于商州红崖冶洛源监置十炉铸钱”。[19]贞元九年(793)正月,准盐铁使张滂之议,允许天下铜山任人开采,所得铜材由官府买断,充作铸币之用。[20]宪宗元和三年(808)五月,准盐铁使李巽之议,“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21]同年六月,宪宗颁《禁采银坑户令采铜助铸诏》,令五岭以北采银户转而采铜,“助官中铸作”。[22]元和六年(811)二月,准河东节度使王锷之请,诏“于蔚州置五炉铸钱”。[23]次年二月,诏度支司量支钱三万贯,以充蔚州铸钱之本。[24]武宗会昌灭佛,并省天下佛寺4600所,令诸州诸镇利用毁佛所得铜材铸币自用。

二是禁止私人蓄钱过量,防止钱币退出流通领域。贵族官僚、富商巨贾、州府藩镇大量囤积铜钱,造成了钱币流通量的减少,加剧了通货紧缩。唐王朝对此酝酿并出台了禁止蓄钱过量的法令。元和三年(808)六月,宪宗“诏以钱少,欲设畜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贾畜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畜钱”。[25]到元和十二年(817)四月,宪宗颁《禁私贮见钱敕》,曰:“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并量给告者。”[26]正式出台了禁止蓄钱过量的法令。到文宗太和四年(830)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内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27]重申元和十二年之法令。

三是禁止铸造铜器,防止铜材他用,尤其禁止销钱铸器,防止铜钱锐减。代宗大历七年(772)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28]规定除铸造铜镜外,不得再铸造其他铜器,先前已有的铜器亦不得买卖获利,保障铜材用于铸币。贞元九年(793)正月,德宗重申大历之制,“禁买卖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29]贞元十年(794)六月,针对禁铸铜器不力,铜器市场价格过高,德宗又“诏天下铸铜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过百六十,销钱者以盗铸论”,[30]试图从另一方面限制铜器铸造。宪宗元和元年(806)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31]加大打击力度。元和七年(812)五月,宪宗颁《禁销钱铸器诏》,曰:“今以后诸州府有请以破钟再铸,宜令所在差人监领,不得令销钱毁器,别有加添。”[32]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敬宗“宝历初,河南尹王起请销钱为佛像者以盗铸论。大(太)和三年,诏佛像以铅、锡、土、木为之,饰以金银、鍮石、乌油、蓝铁,唯鉴、磬、钉、镮、钮、得用铜,余皆禁之,盗铸者死”,[33]对销钱铸佛像量刑加重,出台了死刑。到太和八年,“禁铜器,官一切市之”,[34]仍坚持了高压政策。

四是禁钱出境,防止铜钱外流。如德宗贞元初,“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35]防止铜钱由陆路流失境外。宪宗元和四年(809)六月,“禁钱不出岭南”,[36]防止铜钱经广州、交州等外贸口岸流失境外。

五是不得不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承认并实行了除陌和便换的钱币流通形式,以缓解通货之不足。除陌又称欠陌、垫陌,指每千文铜钱中除去若干文,而仍按千文计价。唐中叶以后,这种方法由民间交易开始使用,是解决通货紧缩的一种应急变通手段。唐王朝最初对此是禁止的。贞元九年(793)三月,德宗颁《禁欠陌钱敕》,规定“陌内欠钱,法当禁断”,并命“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37]宪宗元和四年(809),重申贞元九年之制,“京师用钱缗少二十及有铅锡钱者,捕之”。[38]但是屡禁不止,到穆宗长庆元年(821),不得不承认除陌为合法。是年九月,穆宗颁《定钱陌敕》,云:“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文,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39]便换亦称飞钱,大概产生于宪宗时。《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宪宗元和初年,“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是商人与地方藩镇州府及诸军诸使间的一种钱币信用汇兑,是为解决钱币长途运输困难由商人发明的,有助于解决通货紧缩问题。唐王朝对此最初亦行禁断之策。元和六年(811)二月,宪宗敕令“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40]但引起了严重的钱币积藏。次年五月,准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使之请,出台了允许商人到三司便换,每便换千钱加饶官中百钱,同时禁断其他一切变换的政策,试图由三司垄断便换行业。这一政策因其不公平遭到了商人的普遍抵制,同年七月,只好改行“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的等额便换政策,[41]后来,便换制一直被沿用。

以上诸项措施,学界一般认为是唐王朝为解决钱重物轻(钱荒)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实际上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背后,更深的是以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为根本目的。这些措施的着重点有二:一是强调钱与帛均为法币,维护货币制度本身,二是试图理顺货币流通渠道,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管理。总体上是依靠国家政权,运用法律、财政、行政的多种手段强力推行,表现出政治权力对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的强制及干预。这些强制和干预尽力维护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的秩序。不过,由于维护的是一种对于商品经济发展来说已经落后了的货币制度,所以效果并不理想,并不能令政府满意。穆宗时元稹即指出,“窃见元和以来,初有公私器用禁铜之令,次有交易钱帛兼行之法,近有积钱不得过数之限,每更守尹,则必有用钱不得加除之牓,然而铜器备列于公私,钱帛不兼于买卖,积钱不出于墙垣,欺滥遍行于市井”。[42]可见已是有令难行,有禁难止。但唐王朝一味坚持钱帛兼行,不肯变革,于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与落后的货币制度之间的矛盾——作为政府意志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矛盾的体现——不仅不可能解决,反而日趋激化,既成为唐王朝不能较好解决钱荒问题的主要症结,也极大地限制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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