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如何保障自己的虚拟货币安全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安全问题每天都会发生。区块链技术可确保不会篡改所有交易,但是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中央交易容易受到黑客攻击。
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说有黑客团伙盯上虚拟货币,男子巨额虚拟货币被盗刷,虚拟货币一旦发生安全风险将面临很难追回的局面。
那么如何保障自己的虚拟货币安全?一、自我管理钱包
很多人通常使用“钱包”来管理虚拟货币。
数字资产可以是“自我管理”的,不需要外部管理员。电子钱包具有接收虚拟货币所需的“公钥”和用于访问和转移资产的“密钥”。
二、热钱包
热钱包是连接到互联网。需要密钥才能访问资产。
热钱包比交易所上的钱包更安全,但是黑客可以从外部访问用户的智能手机或PC,并且存在被管理的虚拟货币被盗的风险。
因此,建议仅在短时间内将虚拟货币存储在活动钱包中。
三、冷钱包(Cold Wallet)
冷钱包与热钱包的区别在于没有互联网连接。
这样可以减少黑客窃取虚拟货币的机会。如果你自己管理资产,则可以使用Cold Wallet安全地管理大多数虚拟货币。
四、纸钱包
纸钱包是冷钱包的一种。
公钥和秘密密钥的详细信息被打印在QR格式的纸张上,并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管理,并创建了多个副本进行备份。
公钥和私钥是由浏览器的Java引擎创建的,因此它们不会传输到网络。
五、硬件钱包(Hardware Wallet)
将虚拟货币存储在专用的硬件钱包中。
不过与纸钱包不同的是用户的密钥存储在硬件设备上。
硬件钱包仅在用户需要时才通过USB连接到网络。
六、委托管理-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代表证券的交付和存储的常设代理人”。
当你使用电子钱包自己管理资产时,存在被黑或丢失电子钱包的危险。因此,如果将管理委托给托管人,则托管人将安全地管理资产。
七、数字资产管理方法的未来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持续关注,审计机构已经明确了对数字资产管理的要求,并且对自信资产管理的需求有望迅速增长。
结语: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所有任何试图逾越这条红线的人,不可心存侥幸,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二、交易虚拟货币是否会认定为洗钱罪
众所周知,在各地官方反诈骗、反洗钱的宣传推文中,都把虚拟货币纳入是洗钱的新型手段。但是在实务中鲜有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直接定性为洗钱罪,而是多以帮信罪、掩饰隐罪或者上游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网友询问:
交易虚拟货币是否会认定为洗钱罪?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贾永强律师解答:
如果个人仅仅是买卖虚拟货币并不会涉及犯罪问题,但是,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诈骗、洗钱等。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把集资诈骗的资金、财物进行转换、转移定性为自洗钱的行为,特别是在以虚拟货币为骗取对象的案件中,比如张三集资诈骗的财物是1万个比特币,然后将部分比特币变现成人民币,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指控自洗钱。
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们主要关注一下以下4点: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贾永强律师解析: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可以将洗钱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的认定主要分为论上游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活动两部分。首先,上游犯罪。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收益及其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并不成立洗钱罪。
具体而言:
1.毒品犯罪指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及成员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部分财产犯罪);
3.走私犯罪指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走私罪;
4.贪污贿赂犯罪则需要细分讨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在其中。当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并非所有罪名均可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例如《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需要具体案例分析。挪用公款的成立并不要求占为己有,并且公款不是上游犯罪的“所得”。而挪用公款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洗钱罪的对象。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别刑法第五节的规定和刑法第三节所指的犯罪。
其次,关于洗钱的行为,《刑法》第191条规定了五种:(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只要具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审判也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贾永强律师简介
贾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缓刑、无罪、不起诉乃至撤销案件的承办结果,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贾律师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办理大量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执业经验丰富。
三、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还得投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勿轻信任何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也莫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帮人洗钱。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不断更新犯罪手段,虚拟货币也逐渐贯穿于诈骗行为始终。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
案例1构建虚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起结伙他人运营BTHOT、FIERY等虚假虚拟币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崔某某担任招商部经理,负责管理招商部员工,对外招收该交易平台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诱使投资者入金投资,赚取客损,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近二百名被害人通过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资,损失约690万USDT(价值约人民币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案例2先提供搭建、维护技术服务后帮助转移赃款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虚假的虚拟货币APP软件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对方开发“梅茨勒货币”等APP、提供服务器租用及维护APP正常运行等技术支持,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购买USDT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好处费。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3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许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再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多笔资金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银行卡内,分别由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胡某颖、
四、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洗钱
当前,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诈骗手法加速迭代变化,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不断加剧升级。2022年以来,内黄县公安局对电信诈骗类案件始终保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日前,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货币USDT进行洗钱的诈骗案件,捣毁一处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依法查扣电脑6台、手机18部、银行卡40余张。当前,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诈骗手法加速迭代变化,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不断加剧升级。2022年以来,内黄县公安局对电信诈骗类案件始终保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日前,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利用数字货币USDT进行洗钱的诈骗案件,捣毁一处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依法查扣电脑6台、手机18部、银行卡40余张。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zxurui.com/jys/147303.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